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強拉女子上車,為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與後續強灌女子烈酒,皆是違反該女意願方法而為性交,故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B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C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使女子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應成立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
- D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且以酒類犯之,應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正解 B — 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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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強制性交罪之著手時點,以及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之分界。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強拉女子上車時,距性交之實行尚有時空距離,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妨害自由罪;迨甲強灌烈酒排除被害人抗拒能力時,始為對性自主決定權之直接危險行為,即著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強拉上車與性交之實行尚有時空隔離,尚未開始實行排除抗拒之方法,非著手;該行為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妨害自由罪,是否為其後之強制性交所吸收,須依個案之犯意與時空關係判斷,本項逕論以強制性交一罪,錯誤。
- (B)
強拉上車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之妨害自由罪,強灌烈酒始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著手。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以利用被害人既已存在之情形為前提,本件酒醉狀態係甲強灌所致,本項錯誤。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第四款為「四、以藥劑犯之。」,甲所用者為酒類而非藥劑,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違反意願之方法→強灌烈酒;
- 性交→乘該狀態得逞;
- 著手→開始實行排除抗拒之方法;
- 妨害自由→強拉上車剝奪行動自由。
記憶點
著手看有無開始實行排除抗拒的方法;自己灌醉是強制性交,利用原有狀態才是乘機性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著手時點的判斷在強制性交罪特別重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著手與否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負未遂責任,以及數行為間的罪數關係。強拉被害人上車,客觀上僅使其行動自由受剝奪,與性交之實行尚有時間與空間之隔離,縱行為人主觀上已有強制性交之犯意,仍不認為已著手。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罪,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強灌烈酒兼具強暴與排除抗拒之作用,屬本罪之行為方法,故該行為即為著手之時點。
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項均以利用被害人既存之情形為要件,與行為人自行製造該情形者有別。妨害自由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事由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須逐款檢視;本件僅甲一人下手,亦未使用藥劑,故無該項之適用。
罪數方面,行為人自始即以性侵為目的而強拉被害人上車者,其妨害自由行為是否為強制性交所吸收,須依個案之犯意與時空關係判斷。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先妨害自由、後性侵的行程分段設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數罪關係;亦常以灌酒、下藥、催眠等不同方法,測驗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之界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