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1. A攝影師甲在個人網站展示自己拍攝之暴力、性虐待照片
  2. B無業遊民乙為了滿足自己性刺激,在公園中向路過之行人展露自己之生殖器
  3. C雜貨商人丙為了營利,販賣以不透明封套包裝,印有女性全身裸露之寫真集
  4. D醫學院教授丁為了教學目的,在醫學院課堂上展示男女性器官之照片

正解 A — 攝影師甲在個人網站展示自己拍攝之暴力、性虐待照片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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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對猥褻概念之界定,及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行為態樣。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對猥褻概念之限縮: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而欠缺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縱有隔絕措施仍在處罰之列;

其餘足以引起性慾之資訊,若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則不予處罰。攝影師甲於個人網站展示暴力、性虐待照片,係以他法供人觀覽而未為任何隔絕,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於個人網站展示自拍之暴力、性虐待照片,係以他法供人觀覽,依上開解釋意旨此類內容不因隔絕措施而免責,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本項正確。

  2. (B)

    乙於公園向路人展露生殖器,係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之規範範圍,並非散布、播送、販賣、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本項錯誤。

  3. (C)

    丙販賣之寫真集以不透明封套包裝,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依上開解釋意旨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之罪,本項錯誤。

  4. (D)

    丁於醫學院課堂展示性器官照片,係基於教學目的而對特定修課學生為之,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所稱猥褻之性質,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猥褻物品→暴力與性虐待照片屬無價值之硬蕊內容;
  2. 要件二行為態樣→於個人網站展示,係以他法供人觀覽;
  3. 要件三未為隔絕→網站對不特定人開放。

記憶點

猥褻物品分兩層: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縱有隔絕仍罰;其餘做好安全隔絕措施即不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條文依據雖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但決定性的判準來自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407 號指出猥褻出版品之認定,係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且應就出版品之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之出版品有別。釋字第 617 號則進一步將刑罰範圍限縮:對於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資訊或物品,予以規範;對於其餘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資訊或物品,則以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者為限。

要件拆解上,本罪的行為態樣包括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及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甲於個人網站展示照片,屬以他法供人觀覽;丙以不透明封套包裝販賣,雖形式上為販賣,但已為隔絕措施。兩者的差別不在動詞,而在內容性質與有無隔絕。

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處罰的是行為人自身之猥褻行為,客體是行為而非物品,故公園露出生殖器應循此條檢驗。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罪的行為階段亦值得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可見立法者把製造與持有的預備階段一併納入處罰,惟須具備散布、播送或販賣之意圖,單純為個人使用而持有者不在此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網路傳布、加密網站、付費會員區等情境測驗隔絕措施是否適當;亦常以教學、醫學、藝術目的測驗猥褻性之排除。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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