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前者屬一般犯,後者屬身分犯
  2. B前者限於積極作為之遺棄行為,後者包含消極不作為
  3. C前者之行為客體限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則無此限制
  4. D前者對行為主體並未要求特定之保護義務來源,後者則限於保護義務須來自法令或契約

正解 C — 前者之行為客體限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則無此限制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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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在行為主體、行為態樣、行為客體與義務來源上之比較。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條之行為客體均明定為無自救力之人,並無一者受限制、另一者不受限制之情形;本項謂後者無此限制,與條文文字不符,為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就行為主體未設任何資格限制,屬一般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以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為主體,屬身分犯,本項敘述正確。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所定行為為遺棄;《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除遺棄外,另定有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涵蓋消極不作為,本項敘述正確。

  3. (C)

    依上開兩條文字,其行為客體均為無自救力之人,本項謂《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無此限制,敘述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對行為主體未要求特定之保護義務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則明定義務來源為法令或契約,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本題為條文比較題,逐一比對兩條之行為主體、行為態樣、行為客體與義務來源即可:主體有別、態樣有別、義務來源有別,惟客體同為無自救力之人。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與同法第 294 條的差別在主體、態樣與義務來源,客體同樣都是無自救力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遺棄罪章的體系是由一般到特別。《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為普通遺棄罪,任何人均得為行為主體,處罰的是積極的遺棄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為違背義務遺棄罪,須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故為身分犯,且行為態樣除積極遺棄外,另包括消極的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要件拆解上,四個比較軸線必須分開處理。第一是行為主體:前者不設限,後者以義務人為限。第二是行為態樣:前者限於積極作為,後者兼含不作為。第三是行為客體:兩者相同,均為無自救力之人,這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命題者把主體與客體對調來測驗考生是否真的讀過條文。第四是義務來源:前者不要求,後者明定為法令或契約。

加重結果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條各自附有加重結果犯規定,法定刑差距甚大。

另有阻卻處罰之特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就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於被扶養人先前有特定不法行為之情形,設有不罰之規定,屬立法者對扶養義務所為之衡平。就阻卻處罰事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其下並就無自救力之人先前對行為人所為之特定不法行為,分款定其情形,屬立法者對扶養義務所為之衡平調整,適用對象限於依民法親屬編負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與依契約負義務者不同。

學理上,本章各罪之性質亦為考點: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究屬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學說見解不一,而實務多認為只須有遺棄行為即足,不以發生生命身體之現實危險為必要。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醫療機構拒收病患、保母棄置幼童等情境,測驗義務來源與不作為之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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