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
  2. B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
  3. C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成立本罪
  4. D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

正解 D — 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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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行為主體,以及秘密須因該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要件。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除行為人須具備條文所定之職務身分外,尚須所洩漏之秘密係因該業務而知悉或持有。醫師丁於大學兼課,其於課堂後得知學生之私事,係基於教學活動而來,並非因執行醫師業務所知悉之秘密,故不成立本罪,本項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護理師甲於診所整理病歷而知悉病人病情,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稱醫師之業務上佐理人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無故告知媒體即該當本罪,本項敘述正確。

  2. (B)

    傳教士乙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列之宗教師,其於佈道時因業務知悉信徒外遇之秘密,縱出於關心而無故告知信徒之父母,仍該當本罪,本項敘述正確。

  3. (C)

    律師助理丙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稱律師之業務上佐理人,因協助視訊會議而知悉客戶前科,無故於通訊軟體群組分享,該當本罪,本項敘述正確。

  4. (D)

    丁所洩漏者係其於大學授課時得知之學生私事,並非因《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定醫師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秘密,本項謂丁應成立本罪,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主體→條文所列職業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2. 要件二秘密之來源→須因該業務知悉或持有;
  3. 要件三無故→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
  4. 要件四洩漏→使原不知情之第三人知悉。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要看兩件事:人是不是條文列出的那些職業,秘密是不是從那個業務來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由條文以列舉方式界定,且及於其業務上佐理人與曾任此等職務之人。護理師與律師助理雖未逐一列名,但分別為醫師與律師之業務上佐理人,故仍在規範範圍內;相對地,縱使行為人具備條文所列身分,若秘密並非因該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仍不成立本罪,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

要件拆解上,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若依法令有通報義務,或經本人同意,即非無故。傳教士出於關心而告知信徒父母,並非法律所認可之正當理由,仍屬無故。

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7 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客體限於工商秘密,義務來源為法令或契約。《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 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主體為公務員。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1 條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以特定職業為限,而以取得方式為連結。

阻卻違法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故專業人員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目的而為必要之揭露者,即非無故,例如依法令負有通報義務之情形。判斷是否無故,應綜合考量揭露之目的、對象範圍與必要性,而非僅看有無取得本人同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醫療、法律、宗教、會計等專業人員之保密義務設題,並與律師倫理規範上之保密義務併同測驗。應注意刑事責任與職業倫理責任的成立要件並不相同,不可互相援引。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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