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滿某市長的施政,在該市長的社群網站上留言「市長死肥豬、大笨豬」,甲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2. B乙記者報導「某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但後來得知性騷擾學生者,其實是汪姓校長,並無王姓校長此人,乙應成立誹謗罪
  3. C丙與鄰人交惡,見鄰人死去,在大庭廣眾罵死者「王八蛋」,但因無具體指摘具體事實,故不成立侮辱死者罪
  4. D丁散布消息,稱「某公司債台高築」,但公司非自然人,故丁不成立妨害信用罪

正解 A — 甲不滿某市長的施政,在該市長的社群網站上留言「市長死肥豬、大笨豬」,甲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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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侮辱死者罪與妨害信用罪之分界。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甲於市長之社群網站留言辱罵,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貶損人格之言詞辱罵特定之人,且未指摘任何具體事實,核與公然侮辱罪之要件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在市長社群網站之留言屬貶損人格之抽象謾罵,並於公然狀態下為之,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項正確。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須有名譽受損之特定他人,本件既無王姓校長其人,即無被害人可言,本項錯誤。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侮辱死者罪本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要件,丙於大庭廣眾辱罵死者仍該當之,本項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所稱他人並未限於自然人,公司之經濟信用亦在保護之列,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然→社群網站留言處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
  2. 要件二侮辱→以貶損人格之言詞為抽象謾罵;
  3. 要件三特定被害人→該市長為可得特定之人;
  4. 要件四無具體事實→未指摘任何可供查證之事實,故非誹謗。

記憶點

抽象謾罵是侮辱,指摘具體事實才是誹謗;死者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法人的信用有同法第 313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分類,可用兩個座標來記。第一個座標是有無指摘具體事實:抽象的謾罵屬侮辱,指摘可供查證之具體事實則屬誹謗。第二個座標是被害人為何:生存之自然人、已死之人、以及享有經濟信用之個人或法人,分別對應不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見侮辱亦有以強暴方式為之者。誹謗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即真實性抗辯及其但書,是本章最常考的條文。

死者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可見立法者就死者亦分侮辱與誹謗兩型,選項若稱侮辱死者須指摘具體事實,即混淆了這兩型。

信用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第 2 項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罪保護的是經濟上之支付能力與履約評價,與名譽權有別,法人亦得為被害人。

要件拆解上,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社群網站之公開留言區即屬之;至於侮辱,係指未指摘具體事實而以言詞、文字、舉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

特別規定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該罪保護的是國家公務之尊嚴,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為之,與單純辱罵市長個人之情形應予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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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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