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

  1. A大學生甲於期末考時未帶橡皮擦,趁隔壁同學 A 專心作答未注意時取走 A 放在桌上之橡皮擦,使用 5 秒後歸還原處
  2. B大學生甲為搬遷宿舍,路經便利商店,趁店員 A 不注意取走店門口的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將該拖板車放回原處
  3. C甲在乙大學附近停車區取走大學生 A 所有機車一輛,用以另犯強盜罪,1 小時後將車停至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
  4. D大學生甲在下雨天至校外買早餐,為免冒雨,於經過上課中教室時,取走教室外傘桶內雨傘 1 把,再於 10 分鐘內買完早餐將雨傘放回原傘桶

正解 C — 甲在乙大學附近停車區取走大學生 A 所有機車一輛,用以另犯強盜罪,1 小時後將車停至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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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以及使用竊盜何以不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除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外,尚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甲取走大學生 A 之機車,係為供其另犯強盜罪之用,且事後將車棄置於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之他處而未返還原主,依實務見解已非單純短暫使用後回復原狀,具有排除權利人支配並如同所有人般利用之意思,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取走同學之橡皮擦使用 5 秒後即歸還原處,僅係短暫使用而未排除他人之支配,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所定不法所有意圖,屬使用竊盜,本項不成立竊盜罪。

  2. (B)

    甲取走便利商店門口之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放回原處,同屬短暫使用後回復原狀,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不法所有意圖,本項不成立竊盜罪。

  3. (C)

    甲取走機車供犯強盜罪之用,事後棄置於數百公尺外而未返還,依實務見解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不法所有意圖,成立竊盜罪,本項正確。

  4. (D)

    甲取走雨傘於 10 分鐘內買完早餐即放回原傘桶,亦屬使用竊盜,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不法所有意圖,本項不成立竊盜罪。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他人之動產→A 所有之機車;
  2. 要件二竊取→未經同意破壞其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
  3. 要件三不法所有意圖→供犯強盜罪之用且事後棄置未返還,具排除支配並利用之意思。

記憶點

使用竊盜借了就還、不排除他人支配,所以不罰;一旦拿去作案又隨手棄置,不法所有意圖就成立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竊盜罪的主觀要件除故意外,另須不法所有意圖,其內涵一般拆解為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指行為人有排除權利人對該物支配之意思;利用意思指行為人有依該物之經濟用途加以利用之意思。使用竊盜之所以不罰,正是因為行為人自始無意排除權利人之支配,短暫使用後即回復原狀。

要件拆解上,判斷有無排除意思,實務上會綜合考量使用時間之長短、有無返還原處、對物之價值有無耗損,以及取得後之處置方式。橡皮擦使用 5 秒、拖板車使用 10 分鐘、雨傘使用 10 分鐘後放回原傘桶,均屬時間極短且回復原狀之情形。反之,將機車用以實行強盜犯罪,再棄置於數百公尺外,權利人是否能尋回已不在行為人考慮之列,此即排除意思之外顯。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見竊盜與竊佔並列,並均處罰未遂。

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竊盜得手後之當場施強暴,即轉為準強盜。本題甲取車供犯強盜之用,則屬另一問題,其竊盜與強盜係各自獨立之犯罪行為。

加重規定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見竊盜與強盜共用同一組加重事由,考生宜把加重竊盜之各款事由一併記熟,並注意其在強盜罪的援用。

就本題四個選項的比較方法,可先問行為人取走該物之目的為何,再問其取得後如何處置。目的若僅為一時之便利,且處置方式是放回原處,即傾向使用竊盜;目的若是供犯罪之用,處置方式是隨意棄置,即傾向具備排除意思。

本題的判準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得出,而繫於實務對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標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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