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2. B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3. C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4. D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正解 A — 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入侵電腦罪、破壞電磁紀錄罪與干擾電腦罪之行為態樣。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甲偶然得知乙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以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信箱,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

  2. (B)

    乙之筆記型電腦未設密碼保護,甲之使用既非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亦非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所定之行為方式,本項錯誤。

  3. (C)

    甲砸壞筆電致其失去輸入功能,係對硬體之毀損,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所定之情形,應循毀損罪處理,本項錯誤。

  4. (D)

    甲在乙之臉書網頁連續留言,非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要件,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無故→未經同意亦無正當理由;
  2. 要件二行為方式→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3. 要件三客體→乙之信箱屬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4. 要件四結論→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之罪。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管闖入、同法第 359 條管電磁紀錄、同法第 360 條管干擾;砸壞硬體是毀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安全與電磁紀錄的完整性,而非硬體本身的物理狀態,這是本題的分界線。所謂電磁紀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砸壞電腦使其無法輸入資料,損害的是設備實體與其效用,並未取得、刪除或變更任何電磁紀錄,故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而應回歸毀損罪之規定處理。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所定之入侵,須以三種方式之一為之: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若電腦根本未設任何保護措施,行為人徑自開機使用,即無從該當上開任一方式,這也是立法者刻意限縮處罰範圍的結果。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之干擾,其手段限於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例如以大量封包癱瘓伺服器;以人力在網頁上連續留言,並非電磁方式之干擾,且須另行檢驗有無致生損害。

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是製作犯罪程式之預備型行為。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1 條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保護的則是秘密。

延伸比較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3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該罪保護的是財產法益,須有不法所有意圖;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則以電腦系統之安全為保護客體,兩者可能競合,須依行為人之目的區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社群帳號盜登、雲端硬碟存取、公司內部系統越權查詢等情境設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0 年 刑事法

→ 看 110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