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果然使被害人匯款到丙帳戶,因被害人之家人察覺有異報警,乙於領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提款卡及聯繫的行動電話。乙於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丁,並辯稱是不詳之人要他領款,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在審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丁得否向法院請求閱覽檢察官提出之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1. A可以,但檢察官得向法院請求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丁獲知部分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2. B可以,且法院依法不得予以限制閱覽
  3. C不可以,僅乙有卷證獲知權
  4. D不可以,因法院尚未決定羈押

正解 A — 可以,但檢察官得向法院請求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丁獲知部分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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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之卷證獲知權,及檢察官請求限制或禁止獲知之例外。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丁既為乙委任之辯護人,於法院審理羈押聲請時原則上得閱覽卷證。惟《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故檢察官得就特定卷證請求限制或禁止丁獲知,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辯護人得檢閱卷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檢察官得請求法院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獲知,本項正確。

  2. (B)

    卷證獲知權並非全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設有保留,且《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定有限制機制,本項謂法院不得限制,錯誤。

  3. (C)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所定得檢閱卷證者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可見有辯護人時由辯護人行使,本項謂僅乙有卷證獲知權,錯誤。

  4. (D)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所定之時點即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本身,不以法院已裁定羈押為前提,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程序→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2. 要件二主體→辯護人丁;
  3. 要件三效果→得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
  4. 要件四例外→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請求限制。

記憶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辯護人原則上看得到卷證;檢察官有另行分卷請求限制的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羈押審查程序的武器平等,是本題的制度背景。《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賦予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卷證獲知權,並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保留。其限制的具體規定即在《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檢察官應備具聲請書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羈押,遇有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則另行分卷並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獲知。

限制的效果並非沒有代價。《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換言之,檢察官選擇分卷禁止獲知者,該卷證即不得作為裁定羈押之基礎,此一設計使限制與武器平等取得平衡。

配套義務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故辯護人取得卷證後負有使用限制。至於無辯護人之被告,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課予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之義務。

強制辯護亦為本程序的配套。《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立法者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列為強制辯護案件,正是因為卷證獲知權須有辯護人始能有效行使,兩項制度互為表裡。

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該條規範的是審判中,與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分屬不同階段,兩者的主體、範圍與限制方式均有差異,作答時務必先確定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階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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