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2. B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4. D有辯護人之被告經法院許可者,被告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正解 D — 有辯護人之被告經法院許可者,被告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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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強制辯護規定,以及卷證獲知權在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分配。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該規定明定適用於審判中。至於偵查中,《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係以無辯護人之被告為對象。本項將審判中之制度移用於有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與上開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與《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之內容相符,本項敘述正確。

  2. (B)

    與《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相符,本項正確。

  3. (C)

    與《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相符,本項正確。

  4. (D)

    偵查中羈押審查之卷證獲知,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由辯護人行使;被告經許可親自檢閱卷證,係《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所定審判中之制度,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階段→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2. 要件二有無辯護人→有辯護人之被告;
  3. 要件三主體→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行使;
  4. 要件四結論→被告親自檢閱非本階段之制度。

記憶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辯護人看卷、無辯護人的被告由法院使其獲知;被告親自檢閱卷證是審判中的制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強制辯護與卷證獲知兩組規定,是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配套一次考完。

強制辯護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就未經選任辯護人者,課予審判長指定之義務,並設有等候逾四小時未到場而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之除外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2 項則就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賦予審判長指定之權限,其用語為得而非應。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3 項規定:「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卷證獲知方面,制度依有無辯護人而分流。有辯護人者,由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檢閱、抄錄或攝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負使用限制之義務。無辯護人者,則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與《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之親自檢閱,均以審判中為前提。把審判中的被告閱卷制度誤植到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

審判中被告閱卷的限制與救濟亦須一併記憶。《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而《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可見無論辯護人或被告,取得卷證內容後均負使用限制之義務,違反者另有相應責任。

複習時可用兩個問題自我檢查:現在是偵查中還是審判中,以及被告有沒有辯護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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