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5 題

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毒及吸毒而上前盤查,該 3 人發現後迅即騎車離開。甲撿獲其等留下之智慧型手機,無人承認持有該手機,該手機外殼有毒品反應。關於甲能否直接打開該手機查看其內訊息、通話紀錄,作為查辦販毒等案件之證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可以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2. B甲應報請檢察官於其認有扣押必要時,聲請法官許可裁定後,方可查看手機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3. C甲以電話報請警察局長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4. D雖無緊急情況,甲以電話報請檢察官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正解 B — 甲應報請檢察官於其認有扣押必要時,聲請法官許可裁定後,方可查看手機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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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採法官保留,以及司法警察官聲請扣押裁定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之程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本題手機並非執行搜索時附隨查獲,而是甲於三人離去後撿獲。《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甲身為警察,應循此一路徑取得法官裁定後始得查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須經法官裁定,甲不得逕行打開手機查看其內訊息與通話紀錄。

  2. (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所定之流程,正是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扣押裁定,與本選項所述相同。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所定之許可者為檢察官、核發裁定者為該管法院,警察局長並非該項所定之決定主體。

  4. (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該項所列之除外情形並未包含檢察官同意,檢察官之同意無從取代法官裁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手機係甲於現場撿獲,並非執行搜索時附隨扣得。
  2. 要件二是不符除外情形:手機無人承認持有,同意之路徑無從發動。
  3. 要件三是程序主體:甲為司法警察,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扣押裁定。

記憶點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要法官裁定;警察端要走的路徑是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扣押法官保留制度的操作題。《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該項把扣押分成兩條路徑:附隨於搜索者,其合法性依搜索本身判斷;非附隨於搜索者,則回到法官保留。要件拆解上,該項寫出的除外情形有兩種,一是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二是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本題手機無人承認持有,同意的路徑無從發動,而甲所欲進行的並非單純保全該物,而是進入手機內部檢視訊息與通話紀錄,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外殼有毒品反應可能支持該物本身得為證據,卻不當然涵蓋其內部內容之檢視。

程序面應把兩個條文併讀。《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兩項合觀可知,司法警察官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地位,須先取得檢察官許可。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條處理的是附隨於拘捕之搜索,本題三人已騎車離去,並無逮捕或拘提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該項的前提同樣是正在執行搜索或扣押。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延伸到急迫扣押後的事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考點會落在事後陳報期間與法院審查之效果。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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