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圖逃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因甲是現行犯,所以司法警察毋需拘票,得逕行逮捕之
- B司法警察逮捕後,得無令狀搜索甲之身體及車輛
- C司法警察合法逮捕甲,因此亦得無令狀緊急搜索甲之住所
- D附帶搜索的範圍僅限於甲正在使用之車輛,甲若有其他車輛則不在搜索範圍內
正解 C — 司法警察合法逮捕甲,因此亦得無令狀緊急搜索甲之住所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現行犯之逕行逮捕、附帶搜索之範圍,以及無票搜索住宅之要件。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條所列得逕行搜索之對象與處所並未包括住宅;欲無票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本項謂司法警察合法逮捕甲即得無令狀搜索其住所,與上開規定不符,為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甲當場駕車衝撞警察,係犯罪在實施中而為警發覺,屬現行犯,司法警察無需拘票即得逮捕,本項敘述正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司法警察於逮捕甲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本項敘述正確。
- (C)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定附帶搜索之範圍並未及於住宅,無票搜索住宅須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本項敘述錯誤。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之交通工具以受搜索人所使用者為限,甲所有而非其正在使用之其他車輛,不在附帶搜索範圍內,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現行犯→甲駕車衝撞警察,犯罪在實施中即時發覺;
- 要件二逮捕→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逕行逮捕;
- 要件三附帶搜索→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要件四住宅→須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為之。
記憶點
附帶搜索跟著人與他正在使用的車走;要搜住宅,就得另外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那道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無令狀搜索是搜索票原則的例外,種類與要件必須分開記憶。《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則就準現行犯設有規定,包括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以及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本件甲當場衝撞警察,屬犯罪在實施中而為警發覺之現行犯。
附帶搜索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執行人員安全並防止證據滅失,故《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把範圍限定在受搜索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所謂立即可觸及,是以逮捕當時該人伸手可及之空間為準,並非其所有之全部空間;因此非其正在使用之車輛與其住宅,均不在此列。
逕行搜索住宅則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可見該條所處理的是為找人而入內,與附帶搜索為找物之目的並不相同。
至於有票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可見出示搜索票是原則,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則屬法定例外。
程序控制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就事後陳報法院設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是違法搜索之證據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