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執行拘提、逮捕時始可實施
- B為逮捕現行犯,於必要時可進入其所在住居所進行搜索
- C實施緊急拘提,縱事後未核發拘票,無令狀搜索取得之物品無須返還
- D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受搜索人同意,方得實施
正解 B — 為逮捕現行犯,於必要時可進入其所在住居所進行搜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偵查中無令狀搜索的類型與各自要件,特別是逕行搜索住宅之法定事由。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為逮捕現行犯而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時,於必要時得進入其所在住居所搜索。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同意搜索亦屬無令狀搜索之一種類型,本選項把無令狀搜索的範圍描述得過窄。
- (B)
正確。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各款所示。
-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緊急拘提事後未經簽發拘票者,該拘提之合法基礎已被否定,據以實施之搜索所取得之物自無從主張無須返還。
- (D)
錯誤。無令狀搜索除《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之同意搜索外,尚有同法第 130 條與第 131 條之類型。
涵攝步驟
- 先定性:本題問的是偵查階段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類型。
- 再逐一對照:附帶搜索以拘捕為前提,逕行搜索以《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為前提。
- 逮捕現行犯而追至住居所,落在逕行搜索之列。
記憶點
無令狀搜索不是單一類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與同意搜索各有前提;逮捕現行犯進入住居所走的是逕行搜索那一組要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偵查中無令狀搜索的三組類型放在同一題內比較,屬體系題。第一組是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條的搜索客體限於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與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並未涵蓋整棟住宅。
第二組是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 1 項與第 2 項的發動主體與事由不同,是常考的分辨點。
逕行搜索設有事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三組是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其要件在自願性與筆錄記載。至於選項 C 所涉之違法取證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該條處理的是證據能力層次,與扣押物是否返還屬不同問題,命題者把兩者混在同一選項內。至於令狀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無令狀搜索均係其例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