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應先取得搜索票後,才能合法進入該住宅
  2. B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此種破門而入之情形應僅限於 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方得無令狀搜索
  3. C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只要破門後取得該名女子之同意,即屬合法之無令狀搜索
  4. D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因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正解 D — 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因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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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破門進入住宅,是否落在逕行搜索之法定事由。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屋內傳出辱罵髒話並有女子大喊救命,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惟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各款正是該原則之例外,本題既落在該項第 3 款,即非必先取得搜索票。

  2. (B)

    錯誤。本選項所述之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就檢察官偵查中逕行搜索所設之要件,而非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要求者。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本選項把合法性繫於破門之後才取得的同意,與該條所定於搜索時即應具備自願性同意之要件不符。

  4. (D)

    正確。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有明顯事實:警察行經窗外親自聽到屋內辱罵與呼救,屬客觀可查之外部事實。
  2. 要件二是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辱罵髒話合併女子大喊救命,指向屋內正發生對人之侵害。
  3. 要件三是情形急迫:呼救顯示危險正在進行,等待核發搜索票將使保護落空。
  4. 三個要件齊備,破門而入之搜索合法。

記憶點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的是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與情形急迫兩個要件同時成立,兩者缺一不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核心在區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這兩組逕行搜索。第 1 項的發動主體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事由列在各款。《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三款之中,前兩款以拘捕行為為出發點,第 3 款則以屋內正在發生之犯罪為出發點,本題屬於後者。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該項的發動主體以檢察官為中心,要件寫得更嚴,並須層報檢察長。選項 B 正是把第 2 項的證據滅失要件搬到第 3 款上,這是本題最常被誤選的干擾項。

事後控制機制同樣要記。《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可見立法者對逕行搜索並非放任,而是以事後審查與證據使用之效果加以節制。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夜間搜索另有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同樣以急迫情形為出口,與本題的急迫要件互相呼應。另《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破門進入即屬該項所稱之必要處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第 3 款與現行犯逮捕、與同意搜索的自願性判斷併在一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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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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