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認為:「應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
- B應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之其他證人對質、詰問權
- C對於被告之防禦權,應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
- D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正解 A — 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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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就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所要求的配套措施。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該號解釋要求的是在容許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時,必須有補償被告防禦權的配套,而非要求一律以聲音、影像傳送方式進行隔離詰問。《刑事訴訟法》第 271-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該項所定之隔離是法院衡酌後得為之措施,並非一律應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理由如前述,隔離措施在法律上是法院得為之選項,該號解釋亦未要求一律採行。
- (B)
正確。該號解釋要求在被害人未能到庭接受詰問時,應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機會,以填補防禦權之缺口。
- (C)
正確。該號解釋要求就被告之防禦權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這是容許警詢筆錄作為證據的前提。
- (D)
正確。該號解釋要求被害人之警詢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仍須有其他證據補強。
涵攝步驟
- 先看解釋的結構:容許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是以一組配套條件為代價。
- 再比對選項:補償措施、強化對其他證人之詰問、不得作為唯一證據,都在配套之列。
- 最後看選項 A:它把法院得裁量採行的保護措施寫成一律應為,與《刑事訴訟法》第 271-2 條第 2 項的文字不符。
記憶點
釋字第 789 號給的是被告防禦權的補償配套,不是隔離詰問的強制令;《刑事訴訟法》第 271-2 條第 2 項與同法第 177 條第 2 項寫的都是法院得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被害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設有傳聞例外的合憲性,其結論是在嚴格限縮的條件下合憲,而這些條件正是本題四個選項的來源。
要件拆解上,該號解釋所設的條件可以分成三層:第一層是證據使用的限制,被害人的警詢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第二層是防禦權的補償,法院應採取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第三層是詰問機會的強化,就被害人以外的其他證人應充分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選項 B、C、D 分別對應這三層,選項 A 則是把保護被害人的技術性措施誤寫成強制義務。
刑事訴訟法內部的對照條文可以幫助定位。《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該項的發動同樣繫於法院認為適當,用語是得。《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規定:「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該條前段是保護陳述者的隔離措施,但書則要求把詰問或對質的機會補回來,其結構與釋字第 789 號的補償思維一致。
對質詰問權的基礎規定也應一併掌握。《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而傳聞例外的一般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柱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柱句的兩個要件,可信之特別情況與必要性,正是釋字第 789 號在特別法上加以嚴格化的對象。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補強證據的範圍與有效補償措施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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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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