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鑑定為人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到庭應具結,並接受詰問
  2. B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
  3. C鑑定證人本質上是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應適用證人之調查程序
  4. D共同被告本質上為證人,得為程序分離,並依人證之方式為調查

正解 B — 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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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種證據方法的定性,以及警察製作之現場勘察報告應循何種調查程序。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依實務見解,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係由具特別知識經驗之鑑識人員就現場跡證所為之判斷與結論,性質上屬鑑定之書面報告,其證據方法為鑑定,應循鑑定之調查程序處理,而非單純以提示方式調查之書證。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而依同法第 166 條第 1 項前段,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可見鑑定確為人的證據方法。

  2. (B)

    錯誤。理由如前述。

  3. (C)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規定:「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鑑定證人陳述的是親身經歷之已往事實,具不可代替性。

  4. (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87-2 條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而依同法第 287-1 條第 1 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

涵攝步驟

  1. 先問證據方法的種類:人的證據方法有證人、鑑定人。
  2. 再問製作者與內容:現場勘察報告由警察機關具專業之人製作,內容是專業判斷而非單純記事。
  3. 最後定調查程序:既屬鑑定之書面報告,即不能僅以提示了事。

記憶點

現場勘察報告雖然外觀是一份文件,內容卻是專業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應循鑑定之調查程序,不是以提示調查的書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四種證據方法排在一起比較,是體系題。人的證據方法以證人與鑑定人為代表,兩者的差異在於可否代替:證人陳述的是親身經歷之事實,具不可代替性;鑑定人提供的是專業判斷,原則上可以更換。《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該項容許當事人拒卻鑑定人,正說明鑑定人具有可替代性,這也是選項 C 所稱鑑定證人不可代替的對照組。

現場勘察報告的定性,要從製作主體與權限談起。《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司法警察在調查階段得為現場勘察,其成果是專業人員對跡證所為的觀察與推論。至於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勘驗,《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該條所預設的實施者並非司法警察,因此警察的現場勘察報告不能等同於勘驗筆錄。既然它承載的是專業判斷,其調查程序即應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所定之鑑定報告的處理方式,必要時並使製作者到庭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3 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共同被告的部分則是另一組體系。《刑事訴訟法》第 287-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刑事訴訟法》第 28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該項與第 287-2 條合起來,說明共同被告就他人案件而言是證人地位,必須以人證程序調查,這正是選項 D 的依據。

實務見解的位置要誠實指出:警察現場勘察報告的定性,條文並未逐字寫明,這一層是由裁判見解與學理填補的,考生應把握的是它承載專業判斷這個特徵。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測謊報告、法醫解剖報告、機關鑑定併入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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