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5 題

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法院仍進行審判程序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
  2. B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3. C被告如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免刑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4. D被告如因疾病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正解 A — 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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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一審審判期日被告未到庭時,法院可否逕行審判及其例外。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本題係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甲未到場,法院原則上不得進行審判程序;選項 A 卻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一律當成得進行審判的理由,與該項所定原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所示。

  2. (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6 款規定:「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3. (C)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4. (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該項與前述同條第 3 項合觀,疾病不能到庭而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涵攝步驟

  1. 先確定審級與程序:本題為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
  2. 再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以被告到庭為審判之前提。
  3. 再看例外:同法第 294 條第 3 項所定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之情形,是該項所稱之特別規定的一種。
  4. 最後比對選項 A:它所描述的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並不在該例外之內。

記憶點

第一審審判期日以被告到庭為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自己用除有特別規定外留了例外的門,而第 294 條第 3 項就是其中一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被告在場權的原則與例外拆成四個選項。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該項是原則的第一組緩和,適用於得用代理人的案件。

違反的效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6 款,該款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定性,屬第三審上訴的法定事由,這使被告在場權具有程序上的高度保障。要注意該款自己也寫了除有特別規定外,可見立法者預設了例外的存在。

例外的第一組是《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該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就心神喪失與疾病不能到庭定有停止審判之義務,第 3 項則在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時,允許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其立法思考是該判決對被告有利,等待反而延宕。《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4 項規定:「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例外的第二組是特定判決類型與特定審級,這一組正是選項 A 最容易被誤選的原因,考生務必分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該條把逕行判決限定在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的案件,本題是殺人案件,並不落在其中。而在第二審,《刑事訴訟法》第 371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該條並未附加罪名或判決類型的限制,但它適用的是第二審程序,本題為第一審之審判期日,不能援用。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要區分傳喚與通知的法律效果,以及在場權與辯護權的差別,《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該款與第 6 款相鄰,保護的對象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交互詰問時被告在場權的保障併入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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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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