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受理後以乙在警詢自白犯罪,事證明確,未經開庭即認乙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判處乙罰金 3 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於該院合議庭,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1. A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2. B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二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3. C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4. D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正解 A — 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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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冒名應訊而被誤列為被告者,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後,地方法院合議庭應以何種程序、何種審級為判決。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依實務見解,真正到案應訊者為甲,乙並非本案行為人,合議庭應撤銷原簡易判決,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理由如前述,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2. (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案件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該次判決之性質為第一審判決,而非上訴審之第二審判決。

  3. (C)

    錯誤。乙既非酒後駕車之行為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應諭知無罪,不能駁回上訴。

  4. (D)

    錯誤。本選項的程序與結論均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301 條第 1 項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上訴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1 項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
  2. 要件二是程序轉換:合議庭認應諭知無罪,落入同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第 3 款,並依同法第 452 條應適用通常程序。
  3. 要件三是審級:該程序仍屬第一審,故為第一審判決。

記憶點

簡易判決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後,若認應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回到通常程序,而那次判決的性質仍是第一審判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簡易程序的三個環節串起來考:聲請、救濟與程序轉換。聲請端,《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該項本文允許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但書則保留了必要時訊問被告的空間;本題檢察官未為訊問、簡易庭亦未開庭,冒名的事實因此完全沒有被發現的機會,這是命題者設計的關鍵情節。

救濟端,《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該項的準用只及於上訴的形式要件,並未改變合議庭審理時所應適用的程序類型。

程序轉換端是本題核心。《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第 3 款則是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等判決之情形。這幾款一旦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就要回到通常程序。要件拆解上,回到通常程序意味著補回被告的在場、陳述與詰問機會,而補回的位置只能是第一審,否則等於剝奪被告的一個審級。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第二審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該項處理的是真正的上訴審,本題合議庭雖然名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但在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時所為者仍是第一審判決,兩者不可混同。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冒名應訊的處理:條文並未就被告同一性錯誤設有專條,起訴對象究竟是到案應訊之人或戶籍上被冒用之人,由裁判見解填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冒名者甲的追訴途徑,以及乙受確定判決後的救濟。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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