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2. B審判長將被告所犯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誤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實際上仍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實務上認為判決並無違法可言
  3. C簡式審判程序訊問證人之方式,毋庸行交互詰問
  4. D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為有罪陳述,所以可簡化調查證據程序,但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利,法院仍應行合議審判以求慎重

正解 D — 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為有罪陳述,所以可簡化調查證據程序,但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利,法院仍應行合議審判以求慎重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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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放寬範圍,以及第一審合議審判義務的例外。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84-1 條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該條把簡式審判程序寫在應行合議審判的除外之列,選項 D 卻稱法院仍應行合議審判以求慎重,與該條所定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該條所排除者包含傳聞法則之一般規定。

  2. (B)

    正確。依實務見解,審判長雖誤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惟實際上仍依通常審判程序調查證據並進行辯論者,被告的程序保障並未因此減損,判決並無違法可言。

  3. (C)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所排除者,即包含交互詰問之相關規定。

  4. (D)

    錯誤。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284-1 條所示。

涵攝步驟

  1. 先看程序啟動: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 再看放寬的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等證據調查規定不再拘束。
  3. 最後看法院組織:依同法第 284-1 條,簡式審判程序不在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之列,故選項 D 的敘述為錯誤。

記憶點

簡式審判程序放寬的是證據調查,連法院組織也一併簡化;《刑事訴訟法》第 284-1 條把它排在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的除外之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簡式審判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分配司法資源,其代價是證據調查程序的簡化,因此適用範圍必須設限。《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 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該項的除外範圍是本題選項 B 的背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裁定錯誤後的處理,條文也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由第 3 項但書可以看出,立法者本來就容許在當事人無異議時不更新審判程序,這與選項 B 所述的實務結論方向一致:程序保障實際上並未減損時,不因裁定形式上的瑕疵而使判決違法。

證據調查的放寬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承載,其所排除的條文可以分成三組:傳聞法則的一般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裁定的相關規定,以及證據調查與詰問方式的相關規定。傳聞法則的排除另有一條可以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該項從傳聞法則自己那一側,再一次把簡式審判程序排除出去。

法院組織的簡化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284-1 條。要件拆解上,該條是以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為原則,再列出三組除外情形,簡式審判程序是其中之一。實務見解的位置在選項 B,條文並未寫明誤行裁定後判決是否違法,這一層由裁判見解填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簡式審判程序與協商程序、簡易程序在證據調查與救濟途徑上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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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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