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惟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 A依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B法院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依控訴原則,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C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仍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D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
正解 D — 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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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未聲請時,法院可否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把發動權交給法院,並不以檢察官聲請為前提。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第三人沒收程序的發動不受控訴原則之拘束,法院於命參與後,自得就該第三人之財產諭知沒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第三人未聲請時法院認有必要即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選項與該項所定不符。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55-26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法院既得命參與,該項即要求就參與人財產為准駁之判決。
- (C)
錯誤。第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1 項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並經准許後,法院即應依同法第 455-26 條第 1 項為判決。
- (D)
正確。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本案證券交易帳戶財產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且與犯罪所得有關。
- 要件二是未經聲請:第三人與檢察官均未聲請。
- 要件三是法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
- 要件四是判決:依同法第 455-26 條第 1 項諭知沒收。
記憶點
《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把第三人參與沒收的發動權交給法院依職權,而該項但書則在第三人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時把它擋下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三人沒收程序是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的獨立程序,本題考的是它與控訴原則的關係。發動的三種路徑要分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其一是第三人自己聲請;其二是檢察官在起訴時或審理中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其三就是法院依職權,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本題檢察官既未聲請、第三人亦未聲請,能發動的只剩第三種路徑。
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有兩個要素:第三人未為第一項之聲請,以及法院認有必要;效果則寫成應依職權裁定,而非得依職權裁定。該項但書則設下一個出口: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這個結構顯示立法者是把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放在首位,而非把沒收的範圍交由檢察官獨占。
檢察官在起訴前的通知義務可以與之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該項課予檢察官事前通知義務,但並未把法院的職權排除,兩者是併行而非替代。
判決與上訴效力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455-26 條與第 455-27 條。《刑事訴訟法》第 455-2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55-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該項的單向及於關係,是本編最常考的細節。
實務見解的位置要誠實指出:控訴原則是否限制法院依職權命參與並宣告沒收,條文並未直接寫明,是由大法庭裁定填補。其理由在於沒收已非從刑而具獨立性,且第三人的程序權已由參與程序保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參與人得爭執的範圍,以及未經參與即宣告沒收之判決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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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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