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5 題

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有關法院自白任意性之調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自白任意性之有無,得由受命法官以裁定認定之
  2. B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應於審判期日進行,不得於準備程序期日為之
  3. C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得於其他事證調查後緊接調查
  4. D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屬於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正解 D —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屬於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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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時點、調查主體與證明程度。

正解理由

自白是否出於任意,屬訴訟法上之事實,與犯罪事實本身無涉,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不必踐行嚴格證明之調查程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該項把認定權限繫於法院,依實務見解,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所處理者為當事人就證據能力所表示之意見,其有無不得由受命法官以裁定認定。

  2. (B)

    錯誤。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得處理之事項中,《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可見準備程序期日本即得處理證據能力之相關事項。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該項前段要求先於其他事證調查,本選項卻寫成得於其他事證調查後緊接調查。

  4. (D)

    正確。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1. 先定性爭點:甲主張警詢自白受威脅、利誘而非任意,爭執的是證據能力而非犯罪事實。
  2. 再看時點: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3. 再看主體:依同法第 273 條第 2 項,認定權限屬法院。
  4. 最後看證明程度:屬訴訟法上事實,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記憶點

自白任意性爭執的是訴訟法上事實,依實務見解用自由證明就夠;但《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要求它排在其他事證之前調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區分,這一組概念由裁判見解與學理發展而來。要件拆解上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舉證責任的轉換。《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只要提出自白非任意的主張,指出證明方法的責任即落到檢察官身上,這與《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的分配方向一致。

第二個層次是調查的順序。《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把任意性的調查排在其他事證之前,理由在於:若先調查其他事證再回頭處理任意性,法官的心證恐已受該自白內容影響。選項 C 所寫的緊接其他事證調查之後,正好把這個順序顛倒過來。

第三個層次是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任意性一旦被否定,該自白即失其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資格。

關於調查主體,還可以把準備程序的權限規定併讀。《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該項雖賦予受命法官同一權限,但《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就無證據能力之認定寫的是法院,實務因此認為證據能力有無的認定應由合議庭為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處理的是意見的整理。

實務見解的位置要誠實指出: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界線,刑事訴訟法並未以條文明定,考生應把握的判準是待證事項屬犯罪事實或屬訴訟法上事實。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違法羈押中所取得自白的處理,以及任意性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所定情形的關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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