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甲主張原確定判決不傳喚其聲請之有利證人乙到庭作證,且未敘明理由,致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判決結果。關於甲得請求救濟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甲得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 B甲得向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
- C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D甲得向高等法院聲明疑義
正解 C — 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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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確定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形時的非常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甲所主張者為原確定判決未傳喚其聲請之有利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審判違背法令,而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甲所主張者為原確定判決未傳喚證人且未敘明理由,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與同項其餘各款所列事由亦不相符。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依該條但書得命停止者為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本選項所述途徑與之不符。
- (C)
正確。理由如前述。
-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聲明疑義的對象是裁判文義本身,與本題所主張之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並不相同。
涵攝步驟
- 先看甲主張的瑕疵類型:未傳喚聲請之有利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審判程序與判決理由的違法。
- 再看再審的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者為原判決所憑證據虛偽、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事由,本題不屬之。
- 最後看非常上訴:其要件正是判決確定後發見審判係違背法令。
記憶點
確定判決是事實面出問題走再審,是審判違背法令走非常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的提起者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確定判決的四種救濟途徑排在一起比較。其一是再審,其功能在糾正事實認定的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各款的共同特徵是指向事實基礎的動搖,而本題甲所指摘的是法院未踐行調查程序、判決未敘明理由,屬法律面的瑕疵。
其二是非常上訴,其功能在統一法令適用並糾正審判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把提起權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刑事訴訟法》第 442 條規定:「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該條設計了一般檢察官向檢察總長聲請的內部途徑;受判決人本身並無提起權,只能請求。本題最高法院係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實體確定的是高等法院的判決,其審判是否違背法令即為非常上訴的審查對象。
其三是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 483 條所處理的是裁判文義不明;其四是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該條處理的是執行指揮的當否。兩者都不涉及原判決認事用法的當否,本題選項 D 就是以聲明疑義冒充實體救濟。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要注意再審的停止執行效力。《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本文明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書則把是否停止交給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而不是由法院依聲請裁定,這是選項 B 的破綻所在。《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該項顯示停止執行是繫於開始再審之裁定,而非單純的聲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非常上訴判決的效力是否及於被告,以及再審與非常上訴併行時的處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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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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