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

  1. A甲法官私下匿名設置部落格,撰寫文章,同時接受廠商給予的費用,發文宣傳特定產品
  2. B乙法官在網路上公開簽名支持某政治人物競選公職
  3. C丙法官公開在社群網站上貼文,評論某個已定讞判決之法律見解
  4. D丁法官公開在社群網站上貼文,敘述自己審理某個案的當事人姓名與細節,並引為笑談

正解 C — 丙法官公開在社群網站上貼文,評論某個已定讞判決之法律見解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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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在網路與社群網站上的言行,分別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的哪一條。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該項所寫的案件狀態是繫屬中或即將繫屬,而丙法官評論的是已定讞判決的法律見解,這一層沒有合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法官收受廠商費用而發文宣傳特定產品,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所定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違反。

  2. (B)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乙法官在網路上公開簽名支持競選公職之人,落在該款,違反。

  3. (C)

    丙法官評論的判決已經定讞,不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所寫的案件狀態之內,未違反。

  4. (D)

    丁法官公開敘述當事人姓名與細節並引為笑談,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所定揭露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違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案件狀態,須為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本題是已定讞之判決,未合致;
  2. 要件二是發表方式,須為公開發表,社群網站貼文合致;
  3. 要件三是言論性質,須為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而對已定讞判決之法律見解所為之評論,不影響該案的裁判或程序。
  4. 要件一既未合致,該項的禁止就不發動。

記憶點

法官要評論案件,先問那個案子還在不在法院手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在本題考試年度的版本共有兩項。第 1 項是對法官本人的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可以看出這一條的射程從法官本人延伸到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把第 1 項拆成構成要件,會得到三層:案件處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狀態、言論是公開發表、言論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三層之中有一層沒有合致,該項的禁止就不發動,而本題選項 (C) 卡在第一層,因為判決已經定讞。這也是本題設下陷阱的地方:考生容易把第 1 項讀成法官不能談案件,於是把已定讞判決的評論一併算進去。

選項 (D) 踩到的是另一條線。《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這一條管的是訊息本身,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所管的案件言論分屬兩個要件組:前者問訊息是不是因職務知悉而未公開,後者問案件是不是還在繫屬。《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法官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守密義務因此不隨離職而消滅。

政治活動那一族在同一部規範裡另有專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乙法官公開簽名支持,落在前面引出的第 2 款;如果改成替該人站台演說,落點就換成第 1 款;如果只是到場參加造勢活動,落點又換成第 4 款。《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這一項把借他人之手從事政治活動的迂迴路線一併堵住。

違反倫理規範之後的制度接口寫在《法官法》。《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倫理規範因此不是純粹的宣示,它經由這一款接上法官個案評鑑與後續程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 (C) 改寫成法官評論自己正在審理的案件,那就直接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也常把 (A) 改寫成法官無償撰寫法律專欄而不涉商品宣傳,那時要處理的就換成《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所寫的經濟活動有沒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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