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1. A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
  2. B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
  3. C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志工時數
  4. D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

正解 A — 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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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職務外行為的核心判準——有沒有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該條把兩個要件並列:一是利用職務或名銜,二是所換取者為不當財物、利益或特殊待遇。選項 (A) 的法官是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的請求,向與該法官無利害關係的機構具名撰寫求職介紹信。介紹信的基礎是師生教學關係,收信的一方也不會因為寫信者是法官而受到司法上的影響,並沒有換取不當財物或特殊待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未違反。撰寫求職介紹信的依據是教學上的認識,收信機構與該法官無利害關係,未落入《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稱謀取不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2. (B)

    違反。兼任司法行政職的法官應受懲戒法官的要求,撰寫表明職銜的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其品操,是以名銜為他人在繫屬程序中謀取有利對待,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

  3. (C)

    違反。向兼任司法行政職的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子女到法院擔任志工,是以法官身分為家屬索取優待,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稱要求特殊待遇。

  4. (D)

    違反。購屋時表明職位身分並請賣方給與特別折扣,是以名銜換取財產上的利益,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稱謀取不當財物。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利用職務或名銜:(B) 表明職銜、(C) 以法官身分向同僚開口、(D) 表明職位身分均具備;
  2. (A) 具名銜三字未指明所具為何。
  3. 要件二不當財物、利益或特殊待遇:(B) 影響懲戒程序、(C) 志工名額排序、(D) 價金折扣均具備;
  4. (A) 收信機構無利害關係,無從給與對價。

記憶點

職務外行為的紅線不在有沒有提到自己是法官,而在有沒有拿這個身分去換東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的差異,全部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的兩個要件上,因此要件拆解是解題的關鍵。

先看利用其職務或名銜這一項。這個要件不是指行為人剛好具有法官身分,而是指他把這個身分放到交易或請託的場面上,讓對方感受到司法權的存在。選項 (D) 最為直白:購屋是純粹的民事交易,賣方本來沒有給折扣的義務,法官主動表明職位身分,就是把身分本身當成議價的籌碼。選項 (B) 的職銜寫在意見書上,收件者又是正在審理該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職銜在此處的功能就是替被移送人的品操背書。選項 (C) 的請託對象是兼任司法行政職的同僚,志工名額如果因此被重新排序,受到影響的是其他同樣提出申請的學生。

再看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這一項。選項 (A) 之所以不該當,關鍵在於收信的機構與該法官無利害關係——這個題幹用語不是裝飾,它直接排除了對價的可能。教師為學生撰寫推薦信,是高等教育中常態的一環,法官同時兼任教職時並不因此喪失其教師的角色。

與本條相鄰而容易混淆的還有兩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該條是概括性的形象維護條款,適用範圍比第 6 條所定者更寬,但沒有第 6 條那樣明確的兩個要件。《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該條管的是參與團體與活動,與本題的個別請託行為並列而不重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選項 (A) 的收信機構改成該法官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所屬公司,或把介紹信改成向法院內部人事單位推薦,答案就會翻轉。至於發現同僚違反倫理時的處理,《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該條是知悉後的通報義務,與本題的行為態樣分屬不同階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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