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
- B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
- C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
- D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
正解 B — 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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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原則,以及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這個明文的例外。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選項 (B) 說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正好與該項但書相反:但書明白容許法官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至於誰是家庭成員,《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刑事自訴程序中的自訴代理人須由律師擔任,法官如果出任自訴代理人,即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執行律師職務。
- (B)
錯誤,即為本題答案。《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就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設有例外,該敘述把例外抹除了。
- (C)
正確。《法官法》第 16 條第四款禁止的是擔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兼任教職不在該款文字之內;《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選項 (C) 所稱者即為該條的同意機制。
- (D)
正確。《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為政治團體募款落在該款之內。
涵攝步驟
- 選項 (B) 的事實是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的兩個要件:其一為無償,其二為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兩個要件都符合時即在禁止範圍之外,因此該敘述為錯誤。
記憶點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但無償而且對象是家人時,法律諮詢與草擬文書是被明文放行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法官的四種行為並列,其中三種各有其明文依據,唯獨選項 (B) 把一條帶但書的規則寫成了絕對規則,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
先做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的本文與但書構成一組原則與例外:本文禁止的是執行律師職務,也就是以律師身分或實質上等同於律師的方式,為他人處理法律事務並介入訴訟;但書則以無償與家庭成員、親屬這兩個要件,把家庭內部的日常法律協助排除在禁止範圍之外。這個例外並非毫無條件,《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也就是說,對象若是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法官另有告知義務。
接著是概念的界定。《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這個定義把家庭成員與範圍更廣的親屬區分開來,而第 24 條第 2 項的告知義務,正是建立在這個區分之上。
選項 (C) 走的是另一條線。《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讀這一條要留意兩件事:《法官法》第 16 條第二款把範圍交給「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這一組外部規範,《法官法》第 16 條第五款則是「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這樣的概括文字,因此一項兼職是否落入本條,並不是把職稱拿去和各款逐字比對就能定的。
《法官法》第 16 條第四款禁止的是「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兼任教職不在該款文字之內;而《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選項 (C) 所稱者即為這道同意機制。
選項 (D) 則回到政治中立。《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該條與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並列,一條處理一般團體的募款,一條處理政治性對象的募款。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無償改成收取報酬,或把對象改成朋友、同事,屆時但書即無從適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