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5 單選 · 本卷 75 題

法官倫理要求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下列之規範意旨何者正確?

  1. A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審判犯錯之機率,確保司法的正確性
  2. B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犯錯之機率,維護司法優良之形象;至於職務以外之活動則不在此限,以免過度限制法官之自由
  3. C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確保法官之所有言行由通情達理之旁觀者觀之,亦無可指摘之程度,其目的係為維繫公眾對於司法之信任
  4. D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彰顯法官之素質優良,判斷無失,具備足以勝任審判職務之卓越能力。至於職務外之活動,因與法官職務之執行無關,毋須苛求

正解 C — 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確保法官之所有言行由通情達理之旁觀者觀之,亦無可指摘之程度,其目的係為維繫公眾對於司法之信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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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這項要求的射程與規範目的。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該條在文字上並未把射程侷限於執行職務之時,而是以損及司法形象為著眼點;《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該條更直接把職務外的活動納入規範。

至於規範所要保護的法益,《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選項 (C) 一方面涵蓋職務內外,一方面把目的定位在維繫公眾對司法的信任,並以通情達理旁觀者的觀點作為判斷標準,與上開各條的方向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射程寫成職務內外固然正確,但把規範目的說成降低或減少法官審判犯錯之機率、確保司法的正確性,那是審級制度與再審、非常上訴所處理的問題,不是形象維護條款的目的。

  2. (B)

    錯誤。該敘述把射程限縮在職務上的行為,並明白表示職務以外的活動不在此限,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把職務外活動納入規範的文字相反。

  3. (C)

    正確。射程及於職務內外,判準是通情達理旁觀者的觀感,目的在維繫公眾對於司法之信任。

  4. (D)

    錯誤。既把射程限於職務上行為、又說職務外活動與職務執行無關而毋須苛求,同時也把目的誤寫成彰顯法官素質優良與能力卓越。

記憶點

形象條款要保護的是外界對司法的觀感,不是裁判結果的正確性;而且它跟著法官下班回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不考行為態樣,改考規範意旨,因此四個選項的差異全部落在兩個變數上:射程(職務內/職務內外)與目的(司法正確性、法官素質、公眾信任)。把這兩個變數列成表格,選項的正誤立刻分明。

先談射程。《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的文字並未附加執行職務時這樣的限定語,而同規範中確實存在帶有這種限定語的條文:《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兩相對照可知,起草者要限縮於職務內時是明寫的。再者,《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飲宴應酬與社交活動本質上就發生在職務之外,這一條的存在本身即說明規範及於職務外的生活領域。

再談目的。選項 (A) 與 (D) 分別把目的寫成確保司法的正確性與彰顯法官素質優良、判斷無失。這兩者是裁判品質的問題,法制上以審級救濟與職務評鑑處理;而形象條款所處理的是外觀,也就是即使裁判結果正確,某些行為仍會讓公眾懷疑司法。《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一語的功能正在於此:它把判斷主體從法官自己移到了旁觀者身上。

選項 (C) 所稱通情達理之旁觀者,是這一套外觀標準的具體化。它既不是要求法官達到聖人的標準,也不是任由個別民眾的主觀感受決定,而是設定一個具有常識與理性的第三人視角。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該條是具體的行為禁止,而第 5 條是概括的形象維護,兩者在體例上是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並列。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改寫成只要沒有具體違法即無須避免,或把判斷主體換成法官自己認為妥適即可,兩者都會與外觀標準衝突。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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