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單選 · 本卷 75 題

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法官與檢察官均屬司法人員,為求公正執法,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均受審判獨立之保障
  2. B檢察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上係屬對立地位,為避免發生弊端,在審判中不可有任何協商
  3. C檢察官、法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中,雖各司其職,但仍應相互協同致力實現人權保障或司法正義
  4. D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在執行職務上,常有相互制衡、利害衝突的迴避事項,故為免發生法律倫理衝突,法官、檢察官、律師,私下不宜交往或成為男、女朋友

正解 C — 檢察官、法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中,雖各司其職,但仍應相互協同致力實現人權保障或司法正義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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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角色的異同,以及刑事審判中三方協同關係的定位。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與法院及律師協同致力於人權保障及司法正義迅速實現。」該條把檢察官與法院、律師的關係定位為協同,而不是單純的對抗。刑事程序中三者固然各有其職務立場,但共同目標是人權保障與司法正義的實現。選項 (C) 所述三者雖各司其職但仍應相互協同致力實現人權保障或司法正義,正與該條的文字方向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兩相並列可知,法官所受的是審判獨立的保障,檢察官則在指揮監督長官的合法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兩者的制度設計並不相同。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第 1 項設有協商程序,該項逐字把辯護人定位為得向檢察官提出「請求」的人,協商本身則須「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同條第 2 項並寫明檢察官「與被告協商」。該選項所稱審判中不可有任何協商,與此制度不符。

  3. (C)

    正確,理由如上。

  4. (D)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就律師不得受任之事件,於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立法者對於此類關係採取的手段是就個案限制受任,而不是禁止私下交往。

記憶點

三方各司其職但同向而行;協商程序與利益衝突迴避,都是制度本身給出的答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制度上的常見誤解,逐一釐清即可掌握三種法律人的角色分工。

選項 (A) 混淆的是兩種不同型態的獨立。法官的獨立是審判獨立,其內容是不受任何干涉地依據憲法及法律為裁判;檢察官的獨立則是檢察職權對外不受政治力介入,對內仍存在檢察一體的指揮監督結構。《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放在一起讀,這個區別就很清楚:前者的關鍵詞是不受任何干涉,後者的關鍵詞是合法指揮監督下。與此相關的還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

」該條所排除的是請託與關說,而不是長官依法所為的指揮監督,兩者要分開看。此外《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該條所稱的獨立,同樣是就職務執行的品質而言,並非審判獨立的保障。

選項 (B) 誤解的是刑事程序中對立與協商的關係。認罪協商制度的存在,說明對立地位並不排除程序上的合意;《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第 1 項所規範的,是由檢察官逕行或依被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並於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主體要記清楚:辯護人在該項裡是得提出請求的人,而《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逐字寫的是與被告協商。

選項 (D) 誤解的則是利益衝突的處理方式。法律對於法律人之間的私人關係,採取的是就個案設限與迴避,而非全面禁止交往。除《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外,《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這兩項把處理方式寫得更清楚:發現有疑慮時,是陳報處理,而不是要求當事人斷絕私人關係。

選項 (C) 的協同關係則有其制度基礎。《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該條所列的使命,與法院及律師的職責在目標層次上是一致的,差別在於實現目標的分工位置。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協同寫成檢察官應服從法院指揮,那就會反過來侵蝕檢察職權的獨立行使。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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