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係夫妻,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1. A乙律師與甲檢察官共同居住在甲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
  2. B甲檢察官於下班時間在家中幫助配偶乙律師撰寫律師答辯狀
  3. C乙律師在其配偶甲檢察官服務之檢察署等候開庭時,甲檢察官請法警帶領乙律師先在甲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共用之辦公室休息等待
  4. D乙律師深夜接受當事人委任為辯護人,因時間急迫,在甲檢察官同意外出迴避後,請當事人至其與甲檢察官居住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商討案情

正解 A — 乙律師與甲檢察官共同居住在甲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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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與律師為配偶時,法律所採取的處理手段是個案迴避與避免公正受懷疑,而不是禁止共同生活。

正解理由

《律師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行迴避。」《律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由這兩項可以看出,立法者面對司法人員與律師之間的親屬關係,採取的手段是就具體案件設定執業限制與迴避義務。選項 (A) 的乙律師與甲檢察官共同居住在甲的職務宿舍,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當然結果,並未與任何具體案件產生連結。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不違反。夫妻共同居住於配偶依職務關係配住的宿舍,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與具體案件的處理無關。

  2. (B)

    違反。甲檢察官在家中幫配偶乙律師撰寫律師答辯狀,是實際從事律師業務,縱使發生在下班時間、地點在家中,行為本身的性質並不改變(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3. (C)

    違反。甲檢察官請法警帶領乙律師,到甲與其他檢察官共用的辦公室休息等候開庭,是把配偶律師帶進檢察官的辦公空間,並動用受其指揮的人員為私人便利服務(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4. (D)

    違反。乙律師把當事人帶到與甲檢察官共同居住的檢察官職務宿舍內商討案情,即使甲已同意外出迴避,當事人進入檢察官宿舍討論案件這件事本身,仍會使人對檢察官與該案的關係產生聯想(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記憶點

夫妻可以同住,但案件要分開:法律管的是案件上的牽連與外觀上的懷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四個選項,都圍繞著同一個問題:檢察官與律師的配偶關係,在哪一個時點會從私人生活轉為職務上的問題。

先看制度手段。《律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提供了明確的線索:前者針對律師與法院院長的親屬關係,設定的效果是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後者針對律師與辦理案件的法官、檢察官等人有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的情形,設定的效果是應行迴避。兩項的共同結構是:親屬關係本身不是禁止事由,親屬關係加上具體案件的連結才是。《律師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與檢察署檢察長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不得在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該項同樣是以執業範圍的限制作為手段。另須注意《律師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時,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選項 (A) 之所以不違反,正是因為它停留在關係本身。職務宿舍雖然帶有職務性質,但配住的目的即在於供配住人及其家屬居住,配偶共同居住是配住制度的預設結果。

選項 (B) 的問題在於行為的性質。撰寫律師答辯狀是律師業務的核心內容,行為的時間與地點並不會改變其性質;如果承認下班後在住處進行就不算,禁止規定將形同虛設。

選項 (C) 有兩個層次:一是空間,共用辦公室是檢察官處理案件的場所,其中可能存放其他案件的卷證;二是人員,法警是受檢察官指揮的司法警察,為配偶律師提供帶領與安排休息的服務,屬於將職務上可支配的人力用於私人目的。

選項 (D) 則是把當事人帶進了檢察官的居住空間。甲檢察官雖然同意外出迴避,但外界所看到的事實是:某位當事人曾在檢察官宿舍內與律師討論案情。這個外觀本身就足以引起對司法公正的疑慮,而迴避制度所要處理的正是外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 (A) 改成甲檢察官與乙律師分別在同一案件中擔任偵查檢察官與辯護人,那就直接落入迴避規定的射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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