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甲律師擔任 B 的辯護人,律師費用由 A 支付,不過 A 要求甲律師要勸 B 承擔罪責不可以中途反悔。甲律師能不能收取 A 給付的律師費用?
- A只要有人付律師費用就好,甲律師可以接受 A 支付律師費用
- B如果 B 自己同意承擔罪責,就可以;但如果甲律師發現 B 是被詐欺脅迫的,就不可以
- C非犯罪行為人承擔他人罪責,為法律所不允許,要 B 承擔刑責影響甲律師獨立專業判斷,甲律師不可收受 A 代付律師費用
- D甲律師僅可以收取 A 代付 B 的律師費用,但不可以進一步和 A 另外約定收受後酬
正解 C — 非犯罪行為人承擔他人罪責,為法律所不允許,要 B 承擔刑責影響甲律師獨立專業判斷,甲律師不可收受 A 代付律師費用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第三人代付律師費的界線,以及該代付附有指定辯護方向的條件時對律師獨立專業判斷的影響。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該條的結構是原則禁止、例外容許,而例外的成立需要兩項要件同時具備:一是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二是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本題 A 支付費用時附帶要求甲律師勸 B 承擔罪責且不可中途反悔,這項要求直接指向甲對 B 應如何辯護的判斷,第二項要件因此無法成立。選項 (C) 所述甲律師不可收受 A 代付律師費用,與該條的內容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該敘述把費用來源當成無關緊要的事,忽略了《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所設的兩項要件。
- (B)
錯誤。該敘述把判準放在 B 是否同意承擔罪責,然而甲之所以不得收受,關鍵在於代付附帶的要求已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
- (C)
正確,理由如上。非犯罪行為人出面承擔他人罪責,為法律所不允許(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
- (D)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後段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本件為恐嚇案件的辯護,屬刑事案件,該敘述前半所稱可以收取 A 代付的費用,亦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的要件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委任人是 B,付費者是 A,A 為第三人。
- 要件二:題幹未提及甲曾告知 B 並取得其同意。
- 要件三:A 要求甲勸 B 承擔罪責且不可反悔,甲的辯護方向因此被外部指定,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這項要件不成立。
- 結論為不得收受。
記憶點
別人付錢不是問題,別人付錢並附帶指定辯護方向才是問題;刑事案件另有不得約定後酬的規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層問題疊在一起:第一層是誰付錢,第二層是付錢的人有沒有藉此指揮辯護。
先做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的但書設有兩項要件,而且是並列關係,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例外。第一項要件關乎程序:律師應告知委任人並取得同意,讓委任人知道費用的來源,以便自行評估其中的風險。第二項要件關乎實質:代付這件事不得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本題 A 的要求把這第二項要件徹底打破——甲若接受這筆費用,就等於接受了一個預設的辯護方向,而該方向與 B 的最佳利益未必一致。
第二層問題是頂罪本身。非犯罪行為人出面承擔他人的罪責,會使刑事訴追指向錯誤的對象(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律師若參與其中,將同時觸及真實發現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前段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勸說一個未犯罪的人承擔刑責並使其在程序中維持該陳述,正落在該段所描述的態樣之中。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該條所揭示的立場,是律師的職責並非不計代價地追求特定結果。
第三層是報酬的規範。《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前段課予酬金的明示義務,後段則就家事、刑事與少年事件禁止結果後酬,其理由在於這些事件的結果涉及身分關係或人身自由,若把律師的報酬與結果綁在一起,將扭曲律師的判斷。選項 (D) 縱使把後酬部分寫對了,其前半仍然錯誤。
最後看受任階段的把關。《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二、律師明知其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三、律師之身心狀況使其難以有效執行職務。」甲若明知接受 A 的條件將違反規範仍予受任,即應依該條第 2 款終止委任。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A 的要求拿掉,改成單純由 A 支付費用而不干預辯護方向,屆時只要甲告知 B 並取得其同意,即可能落入但書的容許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