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1. A甲律師告知受家暴客戶 A 其處理離婚事件經驗豐富,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及負擔判給 A
  2. B在先前任職之 X 事務所得知當事人 B 之機密資訊,於案件完全結束後,甲離職轉任 Y 事務所,而在 Y 事務所處理的乙控告 B 事件中,將 B 的機密資訊揭露給 Y 事務所
  3. C甲律師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但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
  4. D在法院閱卷之後,到看守所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當事人得知悉卷證之內容

正解 D — 在法院閱卷之後,到看守所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當事人得知悉卷證之內容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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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閱卷後告知當事人卷證內容是否違反律師倫理,以及誇大宣傳與洩漏前委任人機密的評價。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閱卷權的目的即在使被告知悉卷證內容並據以防禦;《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該項所禁止者為非正當目的的使用,而律師到看守所向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其得以準備答辯,正是行使防禦權的正當目的。選項 (D) 所述並未違反律師倫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違反。《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甲向受家暴的客戶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及負擔判給該客戶,是就無從擔保的裁判結果作出保證,屬誇大不實。

  2. (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柱句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甲在先前事務所所得知的 B 之機密資訊,並不因為案件已經結束或甲已轉任其他事務所而解除保密義務。

  3. (C)

    違反。甲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卻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同樣落在《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所稱誇大不實的方法之內。

  4. (D)

    未違反,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就選項 (D) 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甲是依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合法閱卷而持有卷證內容之人,告知的對象是本案當事人,目的在使其知悉卷證以行使防禦權,屬正當目的。

記憶點

閱卷是為了讓被告能防禦,把卷證內容告訴當事人是本分;保證結果、冒充專家、洩漏舊當事人秘密則不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獨立的規範群,值得分開處理。

選項 (D) 涉及閱卷制度的目的。《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由這兩項可知,被告本人在審判中即有取得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的途徑,只是設有法院得予限制的但書。既然被告自己都可以依法定途徑知悉卷證,辯護人把閱卷所得內容告知當事人,自然難謂逾越。《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所設的界線是非正當目的的使用,例如將卷證內容散布於媒體或用於恐嚇證人,才落入其中。

選項 (A) 與 (C) 同屬業務推展與告知義務的問題。除《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前段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向受家暴的客戶保證親權必然判歸其行使負擔,除誇大之外,還可能誘使當事人放棄其他救濟安排;自稱專利法專家則是就自身能力作不實陳述。《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前段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該段所要求的是充實知識,並不允許以未具備的專業對外招攬。又《律師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時,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選項 (B) 則是保密義務與利益衝突的交錯。甲把 B 的機密資訊帶到新事務所並揭露給該所,另涉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該條所處理的正是律師個人所受的限制如何擴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 (D) 改成律師將卷證影本交給與本案無關之人,屆時非正當目的使用的界線即有適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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