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
- 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 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身分之範疇
- D原住民之身分認同繫於原住民族之姓氏
正解 D —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繫於原住民族之姓氏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憲法依據與內涵,以及自我認同原則與姓氏之間的關係。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原住民的身分認同權並未在憲法本文逐條列舉,而是由這一條的概括保障承接,其內容屬人格權保護特定人身分的範疇,並以自我認同為原則。姓氏只是身分登記上的表徵之一,若把身分認同的成立與否繫於是否使用原住民族姓氏,等於把一個形式要件抬高成認同本身的前提。選項 (D) 即為此種寫法,與憲法法庭裁判所採的自我認同原則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自我認同為原則,這是本題各項敘述所共同的出發點。
-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身分認同權即由該條承接保障。
- (C)
正確:身分認同涉及個人對自身歸屬的決定,性質上屬人格權保護特定人身分的範疇。
- (D)
錯誤:如上所述,姓氏並非身分認同權成立與否的決定性條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憲法依據→ 未列舉權利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承接;
- 要件二權利性質→ 人格權中關於身分的保護;
- 要件三認定原則→ 以自我認同為原則;
- 把選項 (D) 放進第三個要件,它以姓氏取代自我認同,與該要件不合。
記憶點
原住民身分認同以自我認同為原則,姓氏是表徵而不是條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憲法依據的定位。《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是未列舉權利的承接條款,其要件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凡是憲法本文沒有逐條列舉、而又具有基本權重要性的權利,實務上多由這一條導出,身分認同權即為其一。答題時要能指出這一條,而不是把它掛到平等權或文化權上。
二、原住民族相關條項的分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這兩項處理的是國家對原住民族的保障義務,屬集體面向;個人的身分認同權則屬個人面向,兩者不可互相取代。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判決處理的是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的合憲性,並闡述身分認同權的憲法地位與自我認同原則。這是民國 111 年考試當年度的新裁判,命題者以此測驗考生對新制裁判的掌握。
四、姓氏在制度上的角色。姓氏在身分登記制度中具有辨識功能,但辨識功能與權利要件是兩件事。把辨識用的表徵誤認為權利成立的要件,是本題選項 (D) 的病灶,也是這一族考題最常設下的陷阱。作答時可以自問:如果一個人不使用原住民族姓氏,他的自我認同是否就此消失。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原住民相關的考題常見三種:身分認同權、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一般法律的衝突。第一種以個人為中心,第二種以民族為中心,第三種則涉及文化抗辯。三者的憲法依據分別落在未列舉權利與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條項上,分開記憶較不易混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