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人民得提起行政爭訟?
- A居民甲請求 A 市政府工務局闢建公園,工務局表示經費不足礙難辦理
- B乙文史團體請求 B 市政府文化局將某老屋登錄為歷史建築,遭文化局拒絕
- C丙人權團體請求 C 市政府勞工局加強工地安全衛生檢查,勞工局並無作為
- D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投標,經 D 市政府建設局認定不符投標資格
正解 D — 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投標,經 D 市政府建設局認定不符投標資格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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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提起行政爭訟須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反射利益不與焉。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該條界定的是誰得提起訴願;至於是否具備利害關係人地位,依實務見解以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無因行政行為而受損害為斷。丁廠商參與投標而遭認定不符投標資格,該認定直接決定其能否成為決標對象;依司法實務見解,機關辦理招標、審標、決標之行為屬公權力行為,廠商就此享有法律上利益,得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園之興建與否屬機關之規劃決定,居民由此所受者為反射利益,並非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受損害之人。
- (B)
歷史建築登錄制度所保護者為文化資產本身之公益,依實務見解文史團體無請求登錄之公權利(其構成要件詳見《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
- (C)
加強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所為之一般監督職務,人權團體非該關係中權利受損害之人。
- (D)
投標資格之認定直接影響丁廠商得否取得決標地位,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屬公法上爭議,得提起行政爭訟。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有機關之公法上行為:四個選項均是。
- 要件二,須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A) 之利益及於全體居民;
- (B) 登錄制度保護的是文化資產本身;
- (C) 人權團體非受規範之一方;
- (D) 資格認定直接決定丁能否取得決標地位。
- 要件三,訴願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另有其規定,四者之中僅丁兼具前兩項要件。
記憶點
能不能爭訟,先問這個規範所保護的是不是你的利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爭訟的門檻由三個部分組成:有無公權力行為、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有無合於該爭議性質的訴訟種類。本題四個選項的差別全落在第二個部分,也就是主觀公權利的有無。判斷的方法是保護規範理論:看該規範除了追求公益之外,是否同時意在保護特定人的個別利益。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該項以依法申請之案件為要件,(A) 與 (C) 之所以不能循此救濟,並非因為機關沒有不作為,而是因為請求人欠缺法規上的申請權。
三、給付訴訟的位置。《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即使改走一般給付訴訟,仍須先有公法上的請求權基礎,(A) 與 (C) 的困難並不會因為換一種訴訟種類而消失。
四、政府採購爭議的救濟結構。《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該項的異議對象是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與本題所問的招標階段爭議不是同一組程序。
五、版本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修正,其中部分條文另定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本題所引各條為考試當日所適用之條文。命題者常拿鄰人訴訟、競爭者訴訟、環保團體訴訟來問保護規範理論,也會以請求機關取締違建、請求撤銷他人許可等情形設題。看到請求機關為某種一般性職務行為的選項,先問法規有沒有給請求人申請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