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地方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之處罰
  2. B未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3. C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
  4. D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正解 C — 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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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治條例與委辦規則的事前監督方式,核定與備查的區別。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委辦規則的事前監督方式為核定,並不因其有無訂定罰則而不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本選項把委辦規則的監督方式寫成備查,與上開規定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為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在其列。

  2. (B)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報核定,其餘於發布後報備查,敘述正確。

  3. (C)

    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2 項,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本選項寫成備查,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4. (D)

    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亦同。

涵攝步驟

  1. 本題不含個案事實,改就四種地方法規逐項對照。
  2. 對照一,名稱: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冠名,自治規則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冠名並定名。
  3. 對照二,得否規定罰鍰: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A) 落在此。
  4. 對照三,自治條例的事前監督:依同法第 26 條第 4 項,(B) 落在此。
  5. 對照四,委辦規則依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為函報核定,(C) 與此不合。

記憶點

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報核定,其餘除另有規定外報備查;委辦規則則是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核定與備查的定義。《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兩者的差別寫在法定效力上:核定是效力的成立條件,備查則是效力完成後的知悉程序。本題 (C) 之所以錯,正在於把效力條件降格成知悉程序。

二、要件拆解。《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該項對自治條例採二分:有罰則者核定、無罰則者備查,且備查的對象隨層級而不同。

三、委辦規則為何須經核定。委辦事項本非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事務。《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既然是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他人的事務,其規則自然要由委辦機關作成決定才生效力。

四、罰鍰的上限與種類。《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這一項常與第 2 項合併命題,考的是罰鍰額度與行政罰種類的雙重限制。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核定、備查、查照三個詞混在同一題,也會接《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牴觸無效或第 27 條第 3 項的自治規則備查來問。答題時先分辨這份法規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還是委辦規則,再問它有沒有罰則,兩個問題答完,監督方式就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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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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