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其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勞動部為訴願機關
- B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 C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機關
- D原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行政院為訴願機關
正解 C —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機關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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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的認定。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係依法受託而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給付核定,故其為原處分機關;國民年金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依上開規定,訴願應向該委託機關提起。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勞工保險局固為原處分機關,但國民年金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而非勞動部,本選項所指訴願機關不正確。
- (B)
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於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內政部已非中央主管機關,本選項不正確。
- (C)
勞工保險局以自己名義作成核定而為原處分機關,並依《訴願法》第 10 條向原委託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本選項正確。
- (D)
依《訴願法》第 13 條前段,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本件即勞工保險局,本選項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有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
- 要件二,須以受託團體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核定以該局名義發出,依《訴願法》第 13 條前段原處分機關即為該局。
- 要件三,訴願管轄依《訴願法》第 10 條歸於原委託機關,即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與 (C) 相符。
記憶點
受託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處分機關是受託團體,訴願則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訴願法》第 10 條的適用有三個條件:委託須有法規依據、受託者須為團體或個人、處分須以受託者自己的名義作成。三者具備時,管轄不依一般的層級關係決定,而是回到委託機關。這是一條把管轄從組織系統拉回委託關係的特別規定。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第 4 條柱句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訴願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這幾款處理的是行政機關體系內的層級管轄;本題若誤用第 6 款,就會得出勞動部這個答案,那正是 (A) 的來源。
三、原處分機關的認定。《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該條前段採名義說,(D) 之所以錯,是把委託機關寫成了原處分機關。至於但書所處理的上級機關交由下級執行的情形,與本件的委託關係不同。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與主管機關的變動。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原由內政部主管,於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移由衛生福利部主管,這是 (B) 與 (C) 的分水嶺,也是本題真正的難點;此一沿革並非由本題所涉的程序法條文所規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換成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農民保險的核定爭議,或以受託辦理汽車檢驗、電信設備審驗的民間機構設題,問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行政訴訟被告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分別為誰。這四個問題的答案不必然相同,答題時要一個一個回到各自的條文。
六、答題順序的建議。碰到受託行使公權力的題目,先問處分以誰的名義作成,再問委託關係的兩端是誰,最後才依各該條文分別回答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訴訟被告與賠償義務機關。四個問題各有各的條文,不要用同一個答案套用到底。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