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罰鍰依據?
- A臺東市自治條例
- B嘉義市自治條例
- C彰化市自治條例
- D屏東市自治條例
正解 B — 嘉義市自治條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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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規定罰鍰者,為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又依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自治條例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嘉義市為與縣同級之市,其自治條例即縣(市)規章;臺東市、彰化市、屏東市則為縣轄市,屬鄉(鎮、市)層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臺東市為臺東縣之縣轄市,其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稱鄉(鎮、市)規約,不在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列之範圍。
- (B)
嘉義市為與縣同級之市,其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稱縣(市)規章,依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得規定處以罰鍰,本選項正確。
- (C)
彰化市為彰化縣之縣轄市,其自治條例屬鄉(鎮、市)規約,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不在該範圍。
- (D)
屏東市為屏東縣之縣轄市,其自治條例屬鄉(鎮、市)規約,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不在該範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層級:嘉義市為市,與縣同級;
- 臺東市、彰化市、屏東市為縣轄市,與鄉、鎮同級。
- 要件二,確定自治條例的名稱: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市者稱縣(市)規章,縣轄市者稱鄉(鎮、市)規約。
- 要件三,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該範圍為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四者之中嘉義市之自治條例落在其內。
記憶點
《地方制度法》把罰鍰的訂定權給了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縣轄市的自治條例名為鄉(鎮、市)規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的判斷分成三段:先把選項中的市換算成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再把層級換算成自治條例的名稱,最後才用名稱去對《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三段之中最容易失手的是第一段,因為市這個字在我國的地方制度裡同時指與縣同級的市與縣之下的縣轄市。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種類。《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該條把地方自治團體分成三個層級,而縣轄市與鄉、鎮同列於第三個層級。嘉義市、新竹市、基隆市這幾個與縣同級的市,其自治條例的名稱因此與臺東市這一類縣轄市完全不同。
三、罰則的雙重限制。《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得訂罰則的層級受限之外,罰鍰的額度與行政罰的種類也一併受限,這一項常與本題合併命題。
四、事前監督的接續。《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就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要求報經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也就是說,即使層級對了,罰則仍須經過核定這一關才生效力,兩個要件是接續而非擇一。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特定縣市的自治條例能否設罰鍰、罰鍰額度是否逾越十萬元、或以自治規則設罰則是否合法來設題,也會接《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牴觸無效來問效力。答題順序是:先問層級、再問法規類型、最後問罰則的額度與種類。
六、備查與核定的接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須經核定始生效力,這是層級要件之外的第二道關卡;考生若只記得層級,遇到已由縣轄市議會通過但未經核定的題目就會失手。
七、答題順序的建議。先把選項中的行政區換算成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再把層級換算成自治條例的名稱,最後才拿名稱去對條文。三步之中最容易失手的是第一步,因為市這個字同時指與縣同級的市與縣之下的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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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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