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解釋性行政規則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次日起生效,不適用於之前的事件
- B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之行政規則,自下達之日起生效
- C解釋性行政規則有間接對外效力
- D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之行政規則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
正解 A — 解釋性行政規則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次日起生效,不適用於之前的事件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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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規則的分類、生效方式,以及解釋性行政規則的適用時點。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解釋性行政規則雖以登載於政府公報為發布方式,但其內容是闡明法規的原意;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本選項稱其不適用於之前的事件,與該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解釋性行政規則所闡明者為法規之原意,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B)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關於機關內部組織者自下達之日起生效,敘述正確。
-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與屬官,下級機關據以作成處分即透過個案對外發生效果,敘述正確。
- (D)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之登載義務,其對象為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內部組織者屬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本題不含案情事實,改就《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所分的兩類行政規則逐項對照。
- 對照一,類型:(B)(D) 為第 1 款之內部組織性規定,(A)(C) 為第 2 款之解釋性規定。
- 對照二,生效方式:第 1 款者依同法第 160 條第 1 項下達即生效,第 2 款者依同條第 2 項另須簽署並登載。
- 對照三,適用時點:解釋性規定闡明的是法規原意,(A) 把發布時點誤認為適用範圍的起點。
記憶點
解釋性行政規則闡明的是法規原意,其適用原則上回到被解釋法規生效之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兩款的差別不只在內容,也在發布程序與對外影響的強度,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沿著這條分界線鋪開的。
二、生效方式的分工。《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下達是所有行政規則的共同要件,登載於政府公報則是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的額外要件;廢止則回到原發布機關。
三、間接對外效力的來源。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本身不直接對人民設定義務,但下級機關依它作成處分後,人民即感受到它的效果;再加上行政自我拘束的要求,機關若在同類案件中無正當理由而偏離自己訂頒的基準,即可能構成差別待遇。這就是 (C) 所稱間接對外效力的兩個支點。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指出,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本題 (A) 的錯誤,正落在這段文字的前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函釋變更後的溯及範圍、裁量基準的拘束力、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來設題,也會拿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一起問。答題順序是:先分辨屬哪一款、再問生效方式、最後才問效力所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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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