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5 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所核發之事業結合許可中附記:「A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B、C 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仍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所定外國人持有股份之限制,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廢止其經營許可。」該段文字之性質為何?

  1. A負擔之附款
  2. B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
  3. C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之附款
  4. D法定義務之註記

正解 D — 法定義務之註記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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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以及它與法定義務註記的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依該項的文字,附款是機關作成處分時另行添加的規制內容。本題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附記者,係重述有線廣播電視法既有的持股限制與該法所定的廢止事由,未在法定義務之外另課義務或另保留權限,屬法定義務之註記。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負擔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之附款,其內容是另課相對人義務;本題所述之持股限制係該法本已課予,本選項不正確。

  2. (B)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定之附款;本題附記所指之廢止權屬該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選項不正確。

  3. (C)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定之附款;本題附記未表明公平交易委員會保留此種權限,本選項不正確。

  4. (D)

    本題附記係重述該法所定之持股限制及廢止事由,屬對既存法定義務之提示,不生獨立規制效力,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行政處分作為附款所附麗之對象:本題為事業結合許可。
  2. 要件二,須有機關另行添加的規制內容:附記所述之持股限制與廢止事由,其規範來源是該法而非本件許可。
  3. 要件三,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列之各款:既非負擔,也不是保留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記憶點

附款是機關另外加上去的規制;把法律已寫好的義務抄進處分書,那是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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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款的類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期限。」《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條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負擔。」《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把五款逐一列出,是為了讓考生看到題目所描述的文字並不落在其中任何一款。

二、附款的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不當聯結禁止在附款上的具體化。本題若把該段文字定性為負擔,接下來就要面對它與結合許可之目的是否關聯的問題;而定性為註記,這個問題根本不會發生。

三、為什麼註記不是附款。附款之所以在法律上重要,是因為它改變了處分的規制內容,因而可能成為爭訟的對象;註記則只是把別的法律已經定好的義務寫進處分書,相對人的義務不因這段文字而增減。判斷的方法很直接:把那段文字刪掉,看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有沒有變化。本題刪掉之後,外國人持股限制與廢止事由依然存在。

四、負擔與條件的區別。負擔本身是一項獨立的義務,得單獨執行、單獨爭訟;條件則使處分的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命題者常以應於一年內完成設備改善這類文字,問它是負擔還是條件,答案取決於處分效力是否隨之變動。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附款的爭訟方式是另一個常考點:可分性的附款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不可分者則須連同主處分一併爭執。此外也常以廢止權的行使接《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第 3 款所定之廢止事由一併命題。

六、答題順序的建議。看到處分書上的一段文字要定性時,先問這段話所課的義務或所保留的權限,其規範來源在哪裡;來源在別的法律,就是註記,來源在本件處分,才可能是附款。再問這段文字被刪掉之後,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有沒有變化;沒有變化的,同樣指向註記。本題附記所引的持股限制與廢止事由,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指向法定義務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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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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