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5 題

市政府公告周末將利用河濱公有停車場舉辦端午節聯歡活動,要求停放於停車場的車主在周五前將愛車駛離。甲為車主之一,公告前即已出國,回國後得知其愛車遭移置保管,乃不服該公告內容,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市政府公告內容及效力範圍,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
  2. B市政府公告自公告日起即發生效力,甲不得主張其不知悉而對其不生效
  3. C甲欲主張該公告內容違法不當,其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4. D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 3 年內皆得提起訴願

正解 D — 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 3 年內皆得提起訴願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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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般處分的認定、生效時點,以及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的訴願期間。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該項的三年,是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之期間所受的最後限制。甲的車輛停放於該停車場,屬一般處分之相對人,其訴願期間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三十日。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該公告以停放於該停車場之車主為對象,敘述正確。

  2. (B)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敘述正確。

  3. (C)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敘述正確。

  4. (D)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三年是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的最後界限;甲為相對人,其期間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起算,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屬一般處分。
  2. 要件二,依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自公告或最後登載日起生效,甲出國不知悉不影響其生效。
  3. 要件三,甲之車輛停放於該停車場,為公告所直接規範之對象,屬相對人。
  4. 要件四,相對人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三年之限制係針對利害關係人。

記憶點

一般處分的生效繫於公告或最後登載日,處分另訂日期者從其規定;相對人的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三十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訴願法》第 14 條共四項,前兩項處理期間的起算,第 3 項與第 4 項處理期間的遵守。《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把四項連起來看,本題所問的是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分工,而分工的判準是提起人究竟是相對人還是利害關係人。

二、一般處分的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一般處分的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確定,逐一送達在事實上不可行,因此以公告代替送達,生效時點也隨之改以公告為準。這是 (B) 之所以正確的制度理由。

三、告知救濟期間錯誤的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這一項所定的一年,與《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的三年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命題者很喜歡把兩個數字互換來設陷阱。

四、公示送達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公示送達是對特定人而其所在不明時的替代方式,與一般處分以公告代替送達的原因不同,兩者並列可以看出送達制度的兩條不同脈絡。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交通標誌、道路封閉公告、古蹟指定、集會遊行路線限制來問一般處分的認定,也會接《訴願法》第 57 條的期間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無效事由一起考。答題時先分辨提起人是相對人還是利害關係人,期間的問題多半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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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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