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立法院亦有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 B限制人民之權利乃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
- C行政處分既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作成,甚至也可以用手勢作成
- D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該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
正解 B — 限制人民之權利乃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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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的概念要素,以及作成主體、形式與撤銷行為的定性。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依該項的文字,行政處分的要素為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性;授予利益的核准與課予負擔的裁罰,同樣具備這些要素。本選項把限制人民權利列為概念要素,與該項所列者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之功能性定義,立法院就其人事、財產等公共事務對外作成決定時,得該當行政機關,敘述正確。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的要素不含限制人民權利;授益處分同樣是行政處分,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C)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手勢屬其他方式,敘述正確。
- (D)
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決定,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本題不含案情事實,改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列的要素逐項對照。
- 對照一,作成主體:(A) 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得為行政機關。
- 對照二,要素的清單:(B) 所加的限制人民權利不在其中。
- 對照三,作成形式:(C) 依同法第 95 條第 1 項落在其他方式。
- 對照四,行為的定性:(D) 之撤銷相對人特定、內容具體、對外直接使原處分失效。
記憶點
行政處分的要素看的是主體、具體事件、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與單方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五個要素各自對應一組排除對象:行政機關排除私人行為與立法、司法行為,公法上具體事件排除抽象規範,公權力措施排除私經濟行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排除內部行為與觀念通知,單方性排除行政契約。本題的四個選項恰好各測一個要素。
二、一般處分的並列。《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具體事件這個要素,因此不以相對人特定為必要,而以事件具體為斷。這一項常被拿來與第 1 項合併命題。
三、形式自由與其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形式自由是原則,但一旦以書面作成,記載事項即受拘束;交通警察的手勢、口頭命令都是常見的非書面處分。
四、撤銷本身的定性。撤銷、廢止、確認無效這些行為,都是機關就先前處分所為的新決定,因而各自又是一個行政處分,可以獨立成為爭訟的對象。《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該條把廢止的權限與其界限寫進條文,廢止與撤銷同樣是機關就先前處分所為的新決定,因而各自又是一個行政處分。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觀念通知、行政指導、內部人事命令、機關間的協商行為來問是不是行政處分,也會以立法院或司法機關的行為來測行政機關的功能性定義。答題時把五個要素當成檢查表逐一劃掉,不要憑印象判斷。
六、答題順序的建議。判斷一個行為是不是行政處分,把五個要素當成檢查表逐一劃掉最穩:先問作成者是不是行政機關,再問處理的是不是公法上的具體事件,接著問有沒有行使公權力、有沒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最後問是不是單方作成。任何一個要素落空,結論就不是行政處分;而題目所加的額外條件如果不在這五個之內,那個選項通常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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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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