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機關核准補助 B 協會新臺幣 50 萬元,並已全額匯入 B 帳戶。嗣 A 機關因故廢止該補助處分,效力溯及既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 A 機關得請求 B 返還補助款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自核准補助 B 時起 10 年
- B自補助款匯入 B 帳戶時起 5 年
- C自通知 B 廢止補助時起 5 年
- D自補助款匯入 B 帳戶時起 10 年
正解 C — 自通知 B 廢止補助時起 5 年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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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授益處分經廢止而溯及失效後,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與起算時點。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請求權人為 A 機關,時效期間為五年。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返還請求權係於處分經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發生,故時效自 A 機關通知 B 廢止補助之時起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十年是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的期間;起算點亦非核准補助之時,本選項不正確。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返還請求權因處分溯及既往失效始發生;匯款時該處分尚屬有效,起算點不正確。
- (C)
該處分經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返還請求權於通知 B 廢止時發生,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時效為五年,本選項正確。
- (D)
本選項起算點在匯款時、期間定為十年,與《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及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者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為授予利益且內容為金錢給付之處分:A 核准補助 B 新臺幣 50 萬元並已匯入。
- 要件二,須經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題示效力溯及既往。
- 要件三,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B 應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 要件四,請求權人為 A 機關,依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時效為五年,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時即通知廢止之時起算。
記憶點
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五年、人民為請求權人時十年;返還請求權自處分溯及失效時起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該項有三個要件:處分為授益、內容為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且已溯及既往失效。三者具備,返還請求權才發生,這也決定了時效的起算點。
二、返還的範圍與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返還請求權的實現有其固定順序:先作成確認返還範圍的處分,處分確定後才得移送執行。
三、廢止效力的時點。《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廢止原則上向後生效,溯及既往是例外;本題題幹既已寫明效力溯及既往,才會有返還請求權可言。
四、時效的中斷與不中斷。《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公法上時效完成的效果是權利當然消滅,與民法上僅生抗辯權的設計不同,這是常見的比較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補助款、溢領之退休金、溢發之薪俸、社會給付的追繳來設題,問返還依據、時效期間、起算點與執行程序。答題時先確定請求權人是機關還是人民,期間就定了;再確定請求權何時發生,起算點也就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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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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