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5 題

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非經行政院之認可,不生效力
  2. B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
  3. C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4. D強制執行過程,甲如有不服,得向 A 部會聲明異議

正解 C —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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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自願執行約款的認可機關、執行途徑與異議受理者。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同法第 148 條第 3 項並規定該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據此,B 機關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中央行政機關者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經 A 部會認可即可,本選項不正確。

  2. (B)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所處理者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本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另有途徑,本選項不正確。

  3.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得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本選項正確。

  4. (D)

    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 項,債務人對第 1 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本選項謂向 A 部會為之,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行政契約並約定自願接受執行:B 與甲之教育訓練契約定有該約款。
  2. 要件二,該約款須經認可始生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中央行政機關者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3. 要件三,甲擅自退訓而拒不償還。
  4. 要件四,依同法第 148 條第 3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記憶點

行政契約的自願執行約款,以契約本身為執行名義,並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該項把認可機關依締約主體分成三種情形,並以認可為生效要件。本題 (A) 之所以錯,在於把認可機關固定為行政院,而條文寫的是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二、執行的接續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機關是誰,決定了準用哪一部法;這是本題 (B) 與 (D) 的共同來源,考生若只記得行政執行法,就會兩題都答錯。

三、與行政執行的分野。《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程序中的聲明異議向執行機關為之,與本件依行政訴訟法所定的異議途徑不同,(D) 正是把兩套程序混用。

四、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對執行名義所示請求權本身有實體上爭執時,走的是這一條,與程序上的異議分屬兩個層次。

五、版本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修正,其中部分條文另定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本題所引各條為考試當日所適用之條文。命題者常以行政契約的其他特別要件、締約前的公告與競爭程序,或以自願執行約款未經認可的效力來設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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