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 2 個月之依據?

  1. A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
  2. B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
  3. C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
  4. D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

正解 D — 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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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舉發期間的終點,應以處罰機關受理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為準。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題示規定就舉發設有二個月的期間,其起算點寫在條文裡,終點則由該裁定意旨界定: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二個月的依據。舉發通知單的作成、付郵或送達,依該裁定意旨並非該期間的終點。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受舉發人之時點為準,將使期間之完成取決於送達是否順利,依大法庭裁定意旨並非認定的時點。

  2. (B)

    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為準,該時點落在舉發機關內部的作業階段,依上開裁定意旨並非認定的時點。

  3. (C)

    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為準,同屬舉發機關單方的作業階段,依上開裁定意旨並非認定的時點。

  4. (D)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二個月的依據,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本題沒有個案事實,改就題示規定的要件與四個選項所指的時點對照。
  2. 要件一,期間之起算:行為成立之日,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為行為終了之日。
  3. 要件二,期間之長度為二個月。
  4. 要件三,期間之終點:(B)(C) 落在舉發機關單方的作業階段,(A) 落在對受舉發人發生外部效力的階段,(D) 落在兩機關之間移送完成的階段,依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 (D) 為準。

記憶點

二個月的終點,依大法庭裁定意旨定在處罰機關受理移送舉發事件之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期間性質的定位。題示的二個月是舉發期間,其功能在督促舉發機關及時把違規事件送進裁處程序,與裁處權時效不同。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定有明文;舉發期間屆滿的效果則是不得舉發,兩者的規範對象、起算方式與法律效果各自獨立,不可互相援用。

二、為什麼終點不能定在通知單的作成或寄出。舉發通知單的作成與付郵,都是舉發機關單方可以掌控的內部作業;若以之為終點,期間是否遵守就取決於機關自己的紀錄,受舉發人無從檢驗。反之,移送到達處罰機關這個事實,同時牽涉兩個機關,在卷證上留有客觀可查的時點。這是大法庭裁定所採取的思路。

三、為什麼終點也不定在送達。送達的完成取決於受舉發人是否在家、地址是否正確、郵務作業是否順利等機關無法控制的因素;把期間的完成繫於這些因素,會使舉發機關承擔不可歸責的風險,也會讓受舉發人以拒收或遷移左右期間。這正是 (A) 之所以被排除的理由。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裁定意旨,該裁定就同一法律問題的歧異見解作成統一的法律見解,對提交案件的原庭具有拘束力,其後並成為下級審遵循的標準。題幹既已逐字寫明依大法庭裁定意旨,作答時就應把重心放在該見解的內容,而非條文的文義推演。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交通違規的舉發、裁決、繳納與救濟的各個期間為材料,問哪一個時點作為起算或終點,也會併問裁決書送達後的救濟期間與管轄法院。答題的關鍵是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舉發期間、裁處權時效還是救濟期間,三者的規範來源與計算方式並不相同。

六、答題順序的建議。遇到期間題,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起算點、長度還是終點;再問這個期間是為了拘束誰而設。舉發期間拘束的是舉發機關,因此終點的認定傾向採一個兩造之外可以客觀檢驗的事實,而不是任一方單獨掌控的動作。掌握了這個方向,四個選項的取捨就不必依賴對裁定原文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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