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公有公共用物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 B未開放一般人民利用之管制山區,不屬於公共用物
- C准許民眾在公用道路搭建戲台酬神演戲,為公物之特別使用
- D為防止疫情擴散,市立國民小學禁止該校師生以外之人進入,為公物警察權之行使
正解 D — 為防止疫情擴散,市立國民小學禁止該校師生以外之人進入,為公物警察權之行使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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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物之分類、公物之特別使用,以及公物管理權與公物警察權之區別。
正解理由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及其一般使用,係以一般處分之形式對外作成。《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市立國民小學之校園係供公務使用之公物,學校本於公物主管機關之地位,就校園得由何人利用所設之限制,係界定該公物使用範圍之管理作用;
公物警察權則指警察機關為排除公物上之危害所發動之干預措施。防疫期間禁止非師生進入校園,出於管理該公物之使用範圍,屬公物管理權之行使,選項之定性有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通說,公有公共用物已供公眾使用而不融通,民法上取得時效之規定於其上不適用(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
- (B)
公共用物以現實提供不特定公眾利用為要素;經管制而未開放一般人民進入之山區欠缺此一要素,不屬公共用物,敘述正確。
- (C)
於公用道路搭建戲台酬神演戲,逾越通行之一般使用而須經准許,屬公物之特別使用,敘述正確。
- (D)
學校限制校園之使用對象,係公物主管機關就該公物使用範圍所為之管理,並非警察機關之危害防止措施,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為公物:市立國小校園係供公務使用之公物。
- 要件二,發動主體為學校而非警察機關。
- 要件三,目的在界定該公物之使用範圍,而非排除具體危害。
- 故該措施應定性為公物管理權之行使。
記憶點
誰在管那個公物、為了什麼而管,就決定它是管理權還是警察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把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與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並列為一般處分,前者是對人的一般處分,後者是對物的一般處分。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公物的三個層次:是不是公物(B)、怎麼使用公物(A、C)、誰在管公物(D)。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公路上的標誌、校園的公告之所以能直接對不特定人發生效力,其送達與生效即依此二條處理,與一般書面處分須逐一送達不同。
三、公物使用的三層次。一般使用指依公物本來目的、無須許可的利用;許可使用指仍在通常用途範圍內但須經許可者;特別使用則逾越通常用途而須另經特許,選項 (C) 的搭台演戲即屬之。特別使用因排他地占用公物,通常伴隨費用負擔與期限限制。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換成路權攤販占用騎樓河川地種植來問特別使用,或以校園開放時間公園夜間閉園來問管理權,也會接《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一起考。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 (A) 之所以正確,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公物不融通性之學說與實務見解;(D) 的管理權與警察權之分,亦屬行政法學上的建構,條文本身未就此二詞設定義。
六、公物的成立與消滅。公物之所以成為公物,須經提供公用的意思表示與事實上的提供使用兩個環節:前者即公用開始,後者是實際供公眾或公務使用。廢止公用同樣須有意思表示,未經廢止之前,該物縱使事實上閒置,法律上仍然是公物。本題 (B) 之所以正確,理由即在於管制山區從未經提供一般人民利用,欠缺公用開始這個環節。
七、答題順序的建議。遇到公物題,先問這是不是公物、是哪一種公物;再問題目描述的行為屬於一般使用、許可使用還是特別使用;最後才問作成該行為的機關是以什麼身分、依什麼權限為之。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分別落在這三個問題上,依序檢查即可避免被似是而非的名詞牽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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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