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7,000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 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4,000 元至 8,000 元。主管機關於 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依 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
- B應依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C應依 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D罰鍰額度應為最低 3,000 元,最高 6,000 元
正解 B — 應依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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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為後法規變更時,罰鍰額度應依從新從輕的規則決定適用版本。
正解理由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該條處理的是處罰依據的有無。至於行為後法規變更時應適用哪一個版本的罰鍰額度,則採從新從輕,《行政罰法》定有明文。本題行為時為 3,000 元至 7,000 元,5 月修訂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修訂為 4,000 元至 8,000 元;三者相較,5 月修訂後之規定其法定最高額最低,對受處罰者最為有利。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罰法》第 4 條,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處罰始有依據;本選項把裁罰額度也定在行為時之規定,敘述不正確。
- (B)
5 月修訂後之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其法定最高額低於另外兩個版本,於三個版本中對受處罰者最為有利,本選項正確。
- (C)
7 月修訂後之額度即裁處時之規定;因裁處前另有更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本選項逕採裁處時之規定,敘述不正確。
- (D)
本選項把行為時之最低額與 5 月修訂後之最高額相拼湊;新舊法規之比較依通說應就同一版本整體為之,敘述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時為 111 年 3 月初,額度 3,000 元至 7,000 元。
- 要件二,裁處時為同年 8 月,額度為 7 月修訂後之 4,000 元至 8,000 元。
- 要件三,列出裁處前存在過的三個版本。
- 要件四,依通說以法定罰鍰最高額為主要著眼點,5 月版本之 6,000 元低於 7,000 元與 8,000 元。
- 要件五,依從新從輕適用最有利者,即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記憶點
行為後法規變更,先列出行為時到裁處時之間存在過的每一個版本,再整體比較何者對受處罰者最有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條規則的分工。處罰法定原則回答的是能不能罰,時之效力規則回答的是依哪一個版本罰。《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若行為時根本沒有處罰規定,事後增訂也不能回頭處罰;本題三個版本都設有罰鍰,因此爭點只剩下額度的選擇。
二、比較的方法。從新從輕的比較,依通說應就各版本的處罰規定整體觀察,不得把不同版本中有利的部分拼在一起。本題 (D) 所組合的 3,000 元至 6,000 元,在任何一個時點都不曾是有效的法規範,這正是割裂適用之所以被否定的理由。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該條處理的是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結構同樣是從新從優,但適用領域是授益處分而非裁罰,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不同領域使用了相似的技術。
四、裁量的接續。《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選定版本只是第一步,機關仍須在該版本所定的額度範圍內審酌各項因素決定具體金額。本題只問到第一步,但完整的裁罰流程包含這兩個階段。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版本數目增加到三個以上,或讓中間版本的下限較低而上限較高,測試考生是否會整體比較;也會併問裁處權時效的起算與中斷。答題時先把每個版本的上下限列成一行,再逐一比較,通常一眼就能看出答案。
六、答題順序的建議。把行為時到裁處時之間存在過的每一個版本列成一行,各寫下法定最低額與最高額,再逐行比較。比較時整體觀察同一版本,不要把不同版本的下限與上限交叉組合;命題者所設的干擾選項,多半就是那個交叉組合出來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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