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1. A標誌內容「小心行人」
  2. B標誌內容「連續彎路」
  3. C警員在路口舉牌,內容「山上停車場已滿」
  4. D標誌內容「速限時速 60 公里」

正解 D — 標誌內容「速限時速 60 公里」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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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對物之一般處分)之區別,交通標誌之定性。

正解理由

判斷標準在於該行為有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速限標誌對用路人課予不得超速之義務,違反者將受裁罰,屬對不特定用路人發生規制效果之措施,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而非僅在傳達資訊之事實行為。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速限標誌即以設置標誌之方式對外作成。相對地,提醒小心行人、告知連續彎路、告知停車場已滿,都只是提示路況或傳達現狀,不創設、變更任何權利義務,屬觀念通知性質之行政事實行為。題目問的是何者並非行政事實行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標誌內容為小心行人,僅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未課予具體義務,屬行政事實行為。

  2. (B)

    標誌內容為連續彎路,同屬對道路狀況之告知,不生規制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

  3. (C)

    警員舉牌告知山上停車場已滿,係傳達客觀事實供用路人參考,未禁止其前往,屬行政事實行為。

  4. (D)

    速限時速 60 公里之標誌,對用路人設定不得超速之作為義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行政機關之措施:四者均為主管機關或員警所為。
  2. 要件二,須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之:均針對特定路段。
  3. 要件三,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 (D) 課予義務並為裁罰之依據,(A)(B)(C) 僅止於告知。
  4. 故 (D) 脫離行政事實行為之範疇。

記憶點

標誌會不會讓你被開單,就是它是不是處分的分水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事實行為的核心特徵是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其外延包括觀念通知、資訊提供、實施行為與行政指導。速限標誌則在具體路段對不特定但可得確定範圍之用路人設定義務,屬對物的一般處分,違反時即成為裁罰的構成要件基礎。

二、方式與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此條正是本題的關鍵:標誌不是書面處分,並不因此就不是處分;相對人若要爭執,得請求作成書面,以取得《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要求之記載事項,包括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三、易混淆之處。實務上常見的警告標誌與禁制標誌之分,正對應本題 (A)(B) 與 (D) 的分別。前者僅提示危險,後者設定義務。至於 (C) 的舉牌,雖由員警為之,但員警此時只是傳達停車場已滿的事實,並未依法禁止通行,仍屬事實行為;如果改成員警舉牌禁止車輛進入該路段,定性即隨之改變。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以拆除違建前的通知、機關網站公告的行政指導、警察的臨檢盤查、機關發布的疫情警告等情形出題,答題時一律回到有無規制效果來判斷;若行為本身不生法律效果而侵害權利,救濟途徑則走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成或除去,而非撤銷訴訟。

五、答題技巧。本題問的是否定形式,四個選項中三個同質、一個異質,先找出異質者即可作答,不必逐一論證每個事實行為的次類型。

六、事實行為的救濟途徑。行政事實行為既然不是行政處分,對其不服時不能提起撤銷訴訟,而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成或除去該事實上的狀態;若已造成損害,則另循國家賠償途徑。這一點是本考點真正的實益所在,也是命題者接續出題的方向。

七、對物一般處分的辨識訣竅。判斷一個對外表示究竟是資訊提供還是對物一般處分,可以問三個問題:它有沒有課予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它會不會直接成為裁罰或強制執行的依據?相對人想爭執時有沒有一個可供撤銷的標的?三個答案都是肯定的,就是處分。以本題為例,超速會被舉發並裁罰,速限標誌因而具備完整的規制效果;而提醒小心行人,並不會因為駕駛人沒有特別小心就受罰。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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