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 A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新臺幣 10 萬元
  2. B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知健保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新臺幣 50 萬元
  3. C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代義務人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新臺幣 24 萬元
  4. D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新臺幣 10 萬元

正解 B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知健保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新臺幣 50 萬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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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圍,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關係所生返還請求之定性。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指基於公法上原因而直接對人民發生的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稅捐、規費、罰鍰、怠金及代履行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人間,依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意旨係行政契約關係,保險人請求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係本於契約約定而生之請求,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號解釋對特約關係之定性,故不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工程受益費係基於公法上原因對受益人課徵之公課,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 (B)

    健保署請求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係基於行政契約之特約關係而生,非直接基於公法法規對人民課予之金錢給付義務,不屬之。

  3. (C)

    代義務人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4. (D)

    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主管機關依法向污染源徵收之特別公課,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為金錢給付:四者皆是。
  2. 要件二,須基於公法上原因而由法規或行政處分直接課予:(A)(C)(D) 分別由公課法規與代履行處分課予;
  3. (B) 的請求權基礎則在雙方的特約條款。
  4. 要件三,須得逕行移送執行:僅 (A)(C)(D) 具備。

記憶點

錢的來源是法規還是契約,決定它能不能直接移送執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由此可見,得移送執行的金錢給付義務,其發生原因限於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三者。行政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不在其列,這正是本題 (B) 與其餘三者的結構差異。

二、行政契約之給付如何實現。行政契約若無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締約機關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健保實務上對虛報費用之處理,長期以來即在契約請求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間擺盪,考題所要測驗的即是考生能否辨識契約關係。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第 29 條第 1 項則規定代履行,代履行費用因此是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與工程受益費、空污費這種由實體法直接課徵的公課,發生原因不同但同樣得移送執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怠金、滯納金、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學校學雜費、公有市場攤位使用費等排列組合出題,判斷方法始終是先問該筆金錢的請求權基礎是公法法規、行政處分,還是契約。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人間法律關係之性質,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其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的意旨;答題時應把它認知為解釋所建立的定性,而非行政執行法的文義結論。

六、公課的分類。基於公法上原因課徵的金錢負擔,可再細分為稅捐、規費、受益費與特別公課四類:稅捐無對待給付,規費以特定行政服務為對價,受益費以特定公共設施所生之利益為基礎,特別公課則向特定群體徵收並專款專用於特定目的。本題 (A) 屬受益費,(D) 屬特別公課,兩者的共同點是義務直接源自法律,這就是它們得逕行移送執行的原因。

七、答題訣竅。遇到問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題目,先把每個選項的請求權基礎寫出來:法律直接規定、行政處分核定,還是契約約定。寫得出前兩者的就能移送執行;只寫得出契約的,答案通常就是它。這個方法比背誦施行細則的列舉更穩定,因為列舉會隨修法變動,結構不會。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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