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1. A稅捐稽徵機關
  2.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
  3. C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4.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正解 A — 稅捐稽徵機關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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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以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囑託。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依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並非由作成核課處分的機關自行為之,而是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執行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機關雖是稅捐的核課與移送機關,卻不是執行機關,其地位是移送人而非執行者。至於行政訴訟裁判之執行,另由行政法院體系負責,並得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題目問的是何者並非強制執行機關,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稅捐稽徵機關為核課與移送機關,欠繳稅捐須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機關執行,其本身不是強制執行機關。

  2. (B)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即《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所指之受移送執行機關,屬強制執行機關。

  3. (C)

    《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受囑託之民事執行處因而取得執行地位。

  4. (D)

    行政訴訟裁判之強制執行由行政法院體系辦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辦理此類執行事務之法院,屬強制執行機關。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分流案件類型:欠稅走行政執行法,裁判所命給付走行政訴訟法。
  2. 要件二,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由行政執行署所屬機關執行。
  3. 要件三,後者由行政法院為之。
  4. 稅捐稽徵機關兩條路徑都不落入。

記憶點

核課的、移送的、執行的,是三種不同的角色。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05 條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就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之法院名稱有所調整,該次修正之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考生作答時應以應試年度實際施行之名稱為準,這正是本題選項使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詞的緣故。

二、要件拆解。《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文採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自行執行之原則,但書則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專屬的移送制度。之所以要把金錢債權集中由專責機關執行,是因為查詢財產、拍賣、管收等手段需要專業與人力,分散在各業務機關並不可行。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可見囑託只是借用民事執行處的執行力,異議的救濟仍留在行政法院,考題常在此設陷阱。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第 11 條第 1 項的移送要件、以及行政訴訟法上以給付判決為執行名義的規定合併出題,也常出現稅捐稽徵機關可否自行查封這種變化題。

五、答題技巧。看到否定形式的執行機關題,先把選項按法源分成兩堆,再各自套用該法所定的執行主體,比逐一背誦機關名稱可靠得多。

六、聲明異議與實體事由的分流。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中,義務人對執行行為不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若其主張的是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已經消滅或有妨礙事由,則須另循訴訟途徑解決。兩者的分工是考題常設的陷阱,判斷關鍵在於爭執的對象究竟是執行程序本身,還是執行名義所載的實體權利。

七、移送與執行的分工。核課機關作成處分並限期履行,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後由該機關移送,受移送機關才開始查詢財產、扣押、拍賣,乃至限制住居或聲請管收。整條流程有三個角色:作成處分的機關、移送的機關,以及執行的機關;前兩者常常是同一個,但都不是執行機關。把這三個角色分開記,這一類題目就不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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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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