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動行政程序之行為
  2. B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
  3. C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
  4. D行政契約之無效,得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限於有重大明顯瑕疵始為無效

正解 C — 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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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在成立方式、要式性與消滅原因上的差異。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可見違法處分之職權撤銷是原則性的權限,不待個別法律授權;而行政契約成立後之變動,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147 條第 1 項係以調整或終止為之,與選項所稱依約定而撤銷不同。該選項對兩者的描述均與條文不符,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行政契約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人民之要約或承諾即構成契約內容;申請則僅是發動程序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2. (B)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分則依同法第 95 條第 1 項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3. (C)

    行政契約之變動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147 條第 1 項係以調整或終止為之;處分之職權撤銷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之,敘述錯誤。

  4. (D)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處分無效則以同法第 111 條各款為限,其第 7 款為重大明顯之瑕疵。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形式:契約為雙方行為,處分為單方行為。
  2. 要件二,要式性:契約原則書面,處分原則不要式。
  3. 要件三,消滅原因:契約走調整與終止,處分走撤銷與廢止。
  4. (C) 在第三個層次說錯了兩邊。

記憶點

契約用調整與終止,處分用撤銷與廢止,兩套詞彙不能互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這是選項 (D) 前半的直接依據;後半的處分無效則採列舉加概括的立法,同法第 111 條以七款寫明無效事由,其第 7 款的重大明顯瑕疵是學理上瑕疵理論的成文化。兩相對照可知,契約的無效原因向民法借用,處分的無效原因則由行政程序法自訂且刻意從嚴。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兩者都以補償為代價換取公益上的介入,與處分撤銷後信賴利益的處理思路平行,但發動要件完全不同。

三、雙務契約的特別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就人民負給付義務的雙務契約,設有特定用途、有助於執行職務、給付相當且具正當合理關聯三項要件,即學說上的不當聯結禁止。命題者很喜歡把這三款拆開來考。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改以和解契約的要件、行政契約的容許性、自願接受執行條款、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界分出題;也常反過來問須經申請之處分,例如申請被駁回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五、答題技巧。四個選項都採契約如何、處分如何的雙句結構,只要其中一半說錯,整個選項就錯,因此應逐半檢查,不要看到前半正確就放行。

六、行政契約的容許性。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締結行政契約代替作成行政處分,但法規明定不得締約,或依事件性質不宜以契約處理者,即不得為之。本題 (A) 所描述的差異之所以成立,正是因為契約以雙方合意為基礎,人民的意思表示直接構成契約內容;而在須經申請之處分,人民的申請只是啟動程序,處分的內容仍由機關單方決定。

七、答題訣竅。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比較題,可以固定用四格檢查:成立方式、要式性、瑕疵效果與消滅原因。把四格填滿之後再逐一比對選項,比背誦條號更能應付變形題。要特別注意的是,兩者的用語體系不能互換:契約講的是無效、調整、終止;處分講的是無效、撤銷、廢止,只有無效是兩邊共用的詞。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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