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政程序法屬於一般性的資訊公開;檔案法屬於特定個案的資訊公開
- B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任何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程序,無償申請資訊公開
- C對於法定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就可公開之部分提供申請人
- D機關所為之准駁決定,申請人不服,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 C — 對於法定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就可公開之部分提供申請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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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主體、費用、資訊分離原則與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此即資訊分離原則:一份文件只要有部分內容不落入限制公開之事由,機關即不得以整份文件含有應保密事項為由全部拒絕,而應遮除後就其餘部分提供,敘述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該條屬特定個案之資訊公開,選項將兩者對調,敘述錯誤。
- (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可見申請主體有其資格要求;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就公開或提供資訊設有收費規定,敘述錯誤。
-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對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敘述正確。
- (D)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通說認所謂依法,係指仍應循訴願法所定程序先行提起訴願,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申請人資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須為本國國民或本國法人團體。
- 要件二,費用: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得收費。
- 要件三,公開範圍: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採部分公開。
記憶點
有一部分不能給,不等於整份都不用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既是普遍性的知的權利,本法採取的是不問申請人與該資訊有無利害關係的一般性公開制度,這與行政程序法上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為要件的閱覽卷宗,在制度基礎上完全不同。
二、限制公開的結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以九款列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其中第 3 款、第 6 款、第 7 款、第 9 款均帶有但書或除外規定,顯示立法者在保密與公開之間逐款作了細緻的權衡;第 2 項的分離原則則是對第 1 項的整體節制。答題時若只記得第 1 項有哪些保密事由,很容易忽略第 2 項的存在。
三、費用的性質。《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可見收費是成本回收而非對價,故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減免。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檔案法之申請閱覽、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當事人之查詢權合併出題,也常以機關援引擬稿事由拒絕提供的情形,測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的公益例外。
五、答題技巧。四個選項各自對應本法的一個結構性問題:主體、費用、範圍、救濟。把這四格背下來,這一類題型幾乎都能拆解。
六、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的交錯。申請公開的資訊如含有他人的個人資料,機關須同時考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關於個人隱私的限制與同條第 2 項的分離原則,實務上多以遮除個人識別資訊後提供的方式處理,這正是分離原則最常見的運用場景。
七、答題訣竅。政府資訊公開的題目幾乎都圍繞四個問題打轉:誰可以申請、要不要付費、什麼可以不給、不給怎麼救濟。本題四個選項一一對應,只要把這四格的條號記牢,就能穩定得分。要特別注意的是,限制公開的事由雖多,但立法者在多款之後都接了但書,於公益必要、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時仍得公開,答題時不要把限制讀成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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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