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關於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撤銷原處分
- B認定原處分無效
- C廢止原處分
- D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維持原處分
正解 A — 撤銷原處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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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願程序進行中,處分所依據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不予適用時,訴願機關應如何決定。
正解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51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法規範牴觸憲法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該法規範既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原裁罰處分即失其依據而違法。訴願程序尚未終結,原處分尚未確定,受理訴願機關本應就其違法性作成判斷。《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依此,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原處分因所依據之法規範不予適用而違法,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應以決定撤銷之,敘述正確。
- (B)
行政處分之無效以自始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為限;法規範嗣後經宣告違憲而不予適用,並非處分作成時即有此種瑕疵,不構成無效。
- (C)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廢止之對象是合法且授予利益之處分,本題為違法之裁罰處分,不適用。
- (D)
法規範不予適用之效果及於尚未確定之案件,維持原處分將使違法狀態延續,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處分之合法性:所依據之法規範既不予適用,處分即欠缺依據而違法。
- 要件二,程序階段:本件尚在訴願程序,處分未確定。
- 要件三,決定類型: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撤銷。
記憶點
違法用撤銷,合法才談廢止;無效要的是自始重大明顯的瑕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其實是三組概念的交會:違憲宣告的時間效力、行政處分的瑕疵理論、訴願決定的類型。《憲法訴訟法》第 51 條只規定宣告違憲本身,至於違憲之法規範自何時失效、對已繫屬案件有何影響,則由憲法法庭在裁判主文中諭知,本題題幹已明白設定為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二、瑕疵理論的分層。行政處分的瑕疵依嚴重程度分為無效、得撤銷與不影響效力三層。無效的事由由法律列舉,並以重大明顯之瑕疵作概括。所謂重大明顯,強調的是瑕疵在處分作成當時即為一般人一望即知;法規範事後被宣告違憲並不符合這個時間點的要求,因此只會落在得撤銷的層次。
三、撤銷與廢止的分工。《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列的廢止事由,都以原處分合法為前提;違法處分的除去則交由職權撤銷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考題最常見的陷阱就是把違法處分說成廢止。
四、不利益變更禁止。《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明定不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這是訴願制度的重要界限,也常與本題合併出題;《訴願法》第 82 條第 1 項則處理怠為處分的訴願。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成行政訴訟繫屬中法規範被宣告違憲,此時應由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或改成處分已確定,此時就要討論再審與程序重開。
六、違憲宣告的時間效力類型。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時,可能諭知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或自判決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等不同效果,其對個案的影響隨之不同。本題題幹已明白設定為自判決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因此訴願機關審查原處分時,該法規範已不得再作為處分的依據。
七、確定案件與未確定案件的分野。未確定的案件仍在救濟程序之中,受理機關本應依現行有效的法秩序審查處分的合法性;已確定的案件則受存續力保護,只能透過再審或行政程序重開等特別途徑處理。本題的關鍵事實就在於案件仍在訴願程序之中,這把它定位在未確定的那一側,訴願機關的處置因此只能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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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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