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處罰鍰新臺幣 100 萬元。甲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該處分有違比例原則,訴願決定將罰鍰額度變更為新臺幣 50 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表不服,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1. AA 市政府
  2. B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3. C以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 A 市政府為共同被告
  4.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題官方給分:A / B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50題答A或B者均給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委任事件之處分機關、訴願管轄,以及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後行政訴訟之被告。

正解理由

A 市政府公告將裁罰權限委任所屬環保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訴願法》第 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本件訴願管轄機關為 A 市政府。《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依此應以 A 市政府為被告;惟亦有見解認為訴願決定僅將罰鍰減縮,原處分於其餘範圍內仍然存續,故應以環保局為被告。本題經官方公告答 A 或 B 者均給分。

逐項排除

  1. (A)

    以 A 市政府為被告,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以變更原處分之機關為被告,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2. (B)

    以 A 市政府環保局為被告,係著眼於受委任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且處分於減縮後仍存續,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3. (C)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柱句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該條就經訴願程序之案件僅按二款指定單一被告機關,未設共同被告之類型,不符。

  4. (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既非原處分機關,亦非為變更決定之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所定二款情形均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 8 條為受委任之環保局。
  2. 要件二,訴願管轄機關:比照《訴願法》第 4 條為 A 市政府。
  3. 要件三,被告:視訴願決定屬駁回或變更,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之二款。

記憶點

委任看受委任機關,被告看訴願決定做了什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立法者以訴願決定的內容決定被告:訴願被駁回時,實際對外拘束人民的仍是原處分,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訴願機關把原處分撤銷或變更時,對人民發生拘束力的內容已改由訴願機關作成,故被告隨之移轉。

二、本題的爭點所在。罰鍰由 100 萬元減為 50 萬元,究竟應理解為訴願機關另行作成一個 50 萬元的處分,或原 100 萬元處分被部分撤銷後所餘的 50 萬元,兩種理解會導向不同的被告。正因為此一結構性歧異,官方公告答 A 或 B 者均給分。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是委任對外生效的要件,題幹特別寫明 A 市政府已公告委任,即在提示考生此一環節無瑕疵。《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委託,對象是不相隸屬之機關,其訴願管轄另依《訴願法》第 7 條處理,與委任不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延伸到委辦事件、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以及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另為處分時應如何救濟等變化題。

五、答題技巧。遇到多答案給分題,作答練習時不應只記住哪個選項會給分,而要能說出兩種見解各自的推論路徑,這才是實際考場上寫出正確理由的能力。

六、委任、委託與委辦的區別。委任的對象是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委託的對象是不相隸屬的機關,委辦則是上級政府將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以該團體名義辦理,三者的訴願管轄與被告認定各有不同規定。本題公告委任所屬環保局,屬第一種情形。

七、被告認定錯誤的處理。《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可見誤列被告並非直接駁回,而是先由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補正之後訴訟即得續行。這一項設計正是為了緩和本題所顯示的被告認定困難,也是考生應一併記住的配套。

八、答題提醒。多答案給分題的存在,本身就說明該爭點在學說與實務上仍有分歧,複習時應把兩種見解的理由都掌握,而不是只記住哪個選項會給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公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